一继母不明法律弄巧成拙丢失房屋?xml:namespace>
“就是因为他三天两头来找我,觉得很烦,我才签了这份协议,没想到我不懂法,还真就这样把房子给丢了。”年过半百的李女士走下法庭懊丧地说。前不久,奉贤区人民法院根据李女士与继子小刘立下的一份财产分割协议,判决房屋归小刘所有,并要求李女士协助小刘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遗嘱被判无效 重签财产分割协议
事情还得从一份遗嘱说起。李女士在1990年与刘先生登记结婚,而刘先生系再婚,他与前妻生有一子小刘。婚后,李女士不辞辛劳照顾家庭及继子小刘,整个家庭还算和谐。不料,天有不测风云,刘先生于2004年病故,并于生前留有遗嘱,遗嘱上写到:家中位于镇上的一套两室一厅商品房归妻子李女士所有,乡下的老房、购买的生产队仓库及21亩虾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儿子小刘。刘先生去世后,母子两为了分割遗产,曾一度带着遗嘱上了法庭,但因为这份遗嘱是利害关系人李女士自己代书的,且没有见证人,所以法院认定遗嘱无效。事后,继子小刘多次找到李女士要求重新签订财产分割协议,并一再说明自己已婚,现在住在镇上的商品房里,要求镇上的房屋归他所有。但眼看着镇上房价飙升,谁都舍不得这房子啊,李女士再三思考,迟迟不肯答应。但小刘整天软磨硬泡,据李女士回忆,小刘曾有一天三次找到她谈论此事,期间也不免发生言语争执。为了避免小刘的纠缠和打扰,李女士似乎想通了,在2005年6月,与继子小刘签订了一份财产分割协议。
因为不懂法律 一份协议弄丢房屋
协议上写道:位于南桥镇某路227号301室房屋和房产证归小刘所有,由李女士一同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一切房屋贷款由小刘负责。该协议上还附有“此协议过户后有效”一款。协议签订后,小刘多次催促李女士跟他一同办理过户手续,但李某始终不去。为此,双方再次闹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办理房屋过户是李女士对协议履行的结果,而非协议生效的条件,协议上附有的生效条件不符合权利义务履行的先后逻辑。故法院判决,该套商品房归小刘所有,并要求李女士在六十日内协助小刘办理过户手续。
上海房产律师提醒告诫他人 不可悖法留有“一手”
“我怎么也想不到,我已经写了协议过户后有效还是不行,没想到自己留有的这一手还是不管用啊”,丢失房屋以后,李女士后悔不已,逢人告人,她因不懂法律而给自己带来了损失,还说自己在法官的解释和提醒下,对案件的法律关系已经明白了很多,并提醒他人,遇到法律问题一定要找懂法的人咨询,千万不要自作主张,否则容易弄巧成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