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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人死亡 房子该找谁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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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马先生夫妇购买了一套房子,谁知房子还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卖房方潘先生夫妇相继死亡。这下房子该找谁过户呢?马先生夫妇无奈,只好将潘先生夫妇的子女起诉到锦江区法院。日前,法院对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潘先生夫妇的子女作为房屋继承人,应协助马先生夫妇办理房屋所有权的变更登记手续。

 

  买房后 卖房人却死了

 

  2004625日,经中介方介绍,马先生夫妇与潘先生夫妇签订了《房屋销售协议》,约定购买潘先生夫妇位于锦江区的一套房屋。协议签订后,马先生支付了购房款,潘先生将房屋钥匙交付马先生,并出具了收款收据。但是,房屋产权变更手续还没办理,潘先生夫妇就因病相继死亡,房屋过户怎么办呢?于是,马先生找到潘先生夫妇子女,要求协助办理过户,却遭到拒绝。马先生夫妇只好将潘先生子女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潘先生子女履行后续义务,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马先生认为,自己购买潘先生夫妇的房屋,属于善意取得的财产,《房屋销售协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在房屋出卖人潘先生夫妇死亡后,房屋过户手续的后续义务,自然应由其继承人即被告协助办理。

 

  卖房人子女拒绝办理过户

 

  日前,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潘先生的子女在庭上称,根据法律规定,该套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必须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所以,房屋所有权证就成为谁该拥有该套房屋的唯一凭证。“马先生夫妇虽然有购房合同,但我们的父母生前并没有到相关部门对房屋进行所有权的变动登记,所以在他们死后,不能在法律上确定马先生夫妇对该套房屋享有所有权。”潘先生的子女说,“而且我们与马先生夫妇并没有签订合同,双方不具备买卖关系,我们只是继承了房屋,根据《继承法》规定,继承人无义务履行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在合同上的行为义务,所以,我们在法律上不具有协助马先生夫妇办理产权过户的法定义务和合同约定义务。”

 

  法院判决 继承人应清偿债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的《房屋销售协议》属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所签订,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系依法成立并生效的买卖合同,应受法律保护。根据《合同法》规定,潘先生夫妇应当将房屋交付给马先生夫妇,并转移该房屋的所有权。按照《物权法》规定,由于潘先生夫妇在合同未全部履行完毕时就先后死亡,房屋的物权就转移给其合法继承人即他们的子女。根据《继承法》规定,遗产继承人应在不超过遗产实际价值基础上,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所以,马先生夫妇有权要求潘先生的子女履行依据《房屋销售协议》产生的债务,实际交付房屋所有权,即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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