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继承法中规定的遗赠扶养协议是有中国特色的一种遗产转移方式。?xml:namespace>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被扶养人)与扶养人、集体制组织订立的有遗赠、扶养内容的协议。具体地说,就是由扶养人对被扶养人承担生养死葬的责任,在被扶养人去世后,扶养人按照协议,取得被扶养人的遗产。如我国农村中普遍存在的“五保户”,即那些无亲属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老人、残疾人、未成年孤儿与集体组织签订“五保”供养协议,由集体组织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孤儿保教),“五保户”死亡后的遗产归集体组织所有。这是遗赠扶养协议在我国农村中的基本形式。
我国人口众多,经济还不够发达,虽然近年来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迅速,但是在我国仍然存在一些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无人照顾的老人,一些子女遗弃老人,不愿承担赡养老人义务的事情也时有发生,因而有些老人为了安排好自己的晚年生活,自愿地与继承人以外的人或集体组织订立遗赠协议。我国继承法将这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措施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可以减轻社会负担,减少继承纠纷,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需要注意的是,虽然遗赠扶养协议是以取得遗赠人财产为条件而履行扶养义务,但这项制度最主要的目的不是为了取得遗赠人的财产,而是弘扬社会道义,帮助弱者,为国家分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