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xml:namespace>
2005年李某经人介绍与女青年小张相识,2006年两人登记结婚,婚后李某即至外地打工,并在打工的地方结识了另一名女青年赵某很快两人便同居。2010年小张以分居四年之久、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小张要求李某和赵某共同赔偿3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费。
【法院判决】
经审理后法院最后调解由李某赔偿小张1万元结案。
【律师分析】
在这个案例中,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第三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以及第四条“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规定。从案情来看,婚后不久李某就与赵某勾搭成奸,显然是“不忠实”的表现,与婚姻法所倡导的“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宣示性规定相悖;与赵某同居,更是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由此必然给其配偶小张造成心理上的打击和精神上的创伤。离婚是李某的过错造成的,小张属于无过错方和受害方,完全有理由、有根据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与此同时,精神损害赔偿带有“补偿”性质,对受害人来说主要是发挥抚慰功能,但人民法院并未全完支持2万元的诉讼请求,后经调解达成协议由李某赔偿1万元。
从这个案例中也可以看出,造成婚姻关系破裂的“小三”,不是婚姻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无过错方不能向“第三者”索赔,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也只能由过错方向自已的合法配偶提出,不得向婚姻关系以外的人提出。同时第三者产生的原因复杂多样,有许多第三者本身也是受害者,如一律将他人拉入诉讼,即使审理查明的事实不属于第三者,也会影响其生活,更易造成诉权的滥用。因此,在法无明文规定前,对于离婚诉讼当事人一并请求“小三”损害赔偿时,一般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