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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仍应对离婚前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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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王丁与蒋某、王乙、王丙分别是前妻、女儿、父亲的关系。王丁于2007年曾向李某借款人民币7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归还日期。期间,王丁、王乙、蒋甲作为甲方,李某作为乙方,曾签订上海市兰溪路某室房屋《买卖合同》,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但李某于2007年底已实际入住至今。20094月蒋甲与王丁协议离婚,双方均确认无财产纠纷。20095月,王丁因病死亡,未留遗嘱。李某于20096月诉至法院,认为上述借款是在王丁与蒋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是夫妻共同债务,请求判令蒋甲承担还款责任;王乙、王丙系王丁的法定继承人,请求判令两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蒋甲声称对王丁借款事实不知情,但蒋甲对搬离兰溪路房屋未持异议,且蒋甲与王丁离婚时,对上述房屋占有使用状态未提出主张,表明其对王丁借款及用房抵债的行为是知情的,对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明知。同时王丁生前出具的借条没有表明其用于公司经营,蒋甲也没有证据证明王丁借款时,与李某明确约定系个人债务。因此,王丁对李某所负72万元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故判决蒋某承担偿还72万元债务的责任,王乙、王丙作为王丁的法定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分析】

  

 

    王丁生前向李某借款并出具借条,该行为由于发生在其与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蒋某不能证明王丁借款是用于个人事务或者是非法债务或是个人债务,也不能拿出双方夫妻财产约定的证据的话,则一般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既是夫妻共同债务,不管诉讼时是否双方已经离婚,另一方均有义务承担清偿责任。

  

 

    另外,由于王乙、王丙属于合法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须以其遗留财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担偿还责任。虽然,王丙、王乙在本案中作出放弃继承的声明,但王丁的遗产分割尚未进入公证或诉讼阶段,故王丙、王乙不能免除还债责任。由于王丁的遗产范围及实际价值不明,本案中各继承人应当清偿的债务数额无法确定。为了保障李某的合法权益,该借款应由蒋甲清偿,王丙、王乙根据各自继承遗产的比例及实际价值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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