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婚姻家庭法律咨询 >> 婚姻家庭律师观点 >> 文章正文
哪些情况下,可以选择协议离婚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或登记离婚,我国《婚姻法》中称作双方自愿离婚,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并通过婚姻登记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其主要特征一是当事人双方在离婚以及子女和财产问题上意愿一致,达成协议;二是按照婚姻登记程序办理离婚登记,取得离婚证,即解除婚姻关系。《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但是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同时协议离婚应符合《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下列五个条件:

 

  一、申请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合法婚姻关系当事人。

 

  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具有合法夫妻身份。以协议离婚方式办理离婚的,仅限于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因此,凡无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的登记离婚申请人,婚姻登记机关均不受理。

 

  二、申请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所谓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对离婚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能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婚姻问题。《民法通则》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精神状况正常、能完全辩认其行为及其后果的公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三、协议离婚申请书是申请离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承担法律后果。

 

  “双方自愿”是协议离婚的基本条件,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应当有一致的离婚意愿。这一意愿必须是真实而非虚假的;必须是自主作出的而不是受对方或第三方欺诈、胁迫或因重大误解而形成的,必须是一致的而不是有分歧的。因此,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陈述理由。对于一方要求离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只能通过诉讼离婚解决争议。

 

  四、申请登记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就家庭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及子女的抚养或对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达成协议,并自觉履行这种承诺。

 

  “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是协议离婚的必要条件。如果婚姻关系当事人不能对离婚后的子女和财产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作出适当处理的话,则不能通过婚姻登记程序离婚,而只能通过诉讼程序离婚。

 

  五、协议离婚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提出登记离婚申请。

 

  离婚,是家庭婚姻关系发生重大变更的法律行为,它涉及到离婚当事人的各种权力,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活动,是不得请人代理、代替,以达到确实维护当事人的一切利益的目的。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上海法律援助热线
·可撤销婚姻案件关于婚姻..
·公司降薪合法吗 企业如..
·“扒窃”当场被发现,是..
·出车祸保险公司不定损,..
·拆迁公告后,登记结婚,..
·12348法律咨询热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
·公司法之董事长选举程序
·【公司纠纷经典案例】协..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