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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结婚期间内的财产约定在司法实践中的遇到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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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由婚姻关系和夫妻身份的特殊性决定,夫妻财产协议毕竟不同于一般的公民财产性协议,还要考虑其特殊性。由于夫妻财产约定涉的主要不是以商品交换为核心的财产流转关系,而是公民个人婚后的财产状况问题,因此《合同法》中许多规定不适用于夫妻财产约定。对于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应结合《婚姻法》的限制性规定和婚姻家庭关系的特点,参考合同生效的条件等,综合考虑决定。

 

     1、 婚内财产约定的时间和范围问题

    

     《婚姻法》对夫妻订立财产约定的时间未作规定,司法实践中也未做限制,因此,当事人既可以在婚前进行财产约定,也可以在婚后约定。

 

    关于约定的范围:《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的约定财产的内容仅限于财产的所有权,没有对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做出约定。而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如何行使的约定。根据《婚姻法》确定的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精神,可以认为夫妻财产约定时行使的权利范围可以更大一些,可以约定财产所有权的归属或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或处分权的行使,也可以约定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债务的清偿、离婚时财产的分割等,还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的违约责任等。行使权利的范围较广,只要双方认可,都应认为有效。

     

      2、 婚内财产约定的撤销问题

     

     婚内财产约定通常一经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可通过协议方式进行变更,但如果协议不成的话,关于约定无效或撤销约定的问题,依民法原理,凡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而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约定,因其约定欠缺合法性,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约定,或宣布其约定无效。夫妻财产约定虽已成立,但若其内容上或形式上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被确认为无效。实践中,当事人主张夫妻一方以欺诈或胁迫的手段与其订立的约定的方式较为常见。但是,由于可撤销的约定涉及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而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外人常常难以判断。同时,由于可撤销的约定往往只涉及夫妻一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如果其自愿接受这种约定的不利后果,自愿放弃其撤销权,或长期不行使其权利,法律应允许其财产约定有效。

   

      3、约定后一方不履行的问题

       

     《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是,夫妻关系毕竟不同于发生在一般公民之间的合同关系,当一方违反约定或不履行义务时,违约责任往往难以追究,强制执行更不便适用。因此就会产生一系列问题,如当夫妻约定合法成立后,一方能否反悔?一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依民法理论,合同是当事人自由意志的结果,合同一旦生效后,将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即应恪守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实际上夫妻相互之间的违约责任一般只在离婚时发生。鉴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如果一方违约而对方不要求离婚仅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可责令违约方继续履行约定。除双方已约定的违约金外,其他的违约责任通常不宜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适用。

       

     4、约定的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问题

       

     对内效力:《婚姻法》规定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只要夫妻在财产约定中符合约定的一般条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使其约定没有发生对外效力,对内效力亦应承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利,造成经济损失的,受损一方有权要求赔偿;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有权请求补偿。

     

     对外效力:《婚姻法》规定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规定,夫妻一方对“第三人知道该约定”负有举证责任。对第三人而言,如果婚姻关系当事人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得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而第三人明知该约定的,夫妻有关财产的约定对第三人发生法律效力;否则夫妻双方的约定对第三人没有法律约束力。在司法实践中,有关“明知”的举证责任由婚姻关系当事人承担。

      

     5、夫妻履行扶养、抚养、赡养义务可否协议免除的问题

 

    夫妻之间以及与子女、亲属之间的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是基于夫妻特定的身份关系发生的,这种义务既体现为夫妻的人身关系,也体现为夫妻的财产关系。《婚姻法》虽未对夫妻财产约定内容的合法性做出明确或详细的要求,即使是在夫妻实行财产约定制的情况下,特别是当一方将全部财产或大部分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的时候,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也不能当然免除,此时财产约定应让位于夫妻的上述义务,唯有如此,才能体现夫妻关系与一般民事关系的区别。

       

      6、财产约定中包含离婚时财产分割或赔偿条款的效力问题

       

     目前,婚前和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涉及离婚条款在我国涉外婚姻中并不少见,在内地居民婚姻中还属于新鲜事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婚前协议中的离婚计划已能被普遍接受,对婚前协议中的离婚计划法院轻易不再宣布无效,但必须强调的是签署协议的双方当事人的客观真实的意思表示。

 

      7、关于一方出现“婚外情”、“家庭暴力”情形,离婚时须净身出户甚至高额赔偿对方条款的效力问题

 

    在实践中,当事人特别是女性当事人经常出要求明确约定一方出现“婚外情”、“家庭暴力”等情形,离婚时须净身出户甚至高额赔偿对方条款的效力问题,其中尤以婚外情条款居多,但在目前司法审判实践中,处理此类约定引发的纠纷,不同法院处理结果也有所不同。“忠诚条款”虽然不能必然担保离婚可得的经济补偿或赔偿,但毕竟给婚姻当事人提供了一种追求美满婚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思路,其积极意义应予肯定 ,但实践中制定仍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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