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婚姻家庭法律咨询 >> 婚姻家庭律师观点 >> 文章正文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离婚时尚未取得产证的,如何分割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已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从本条文内容来看,本条以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作为判断不动产归属的前提。但在司法实践中还有一种常见情形,子女离婚时,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尚未取得产证,此时,该不动产的最终归属如何认定呢?

 

    由于子女离婚时,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包括二手房和商品房)尚未取得产证,即尚未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此时,其享有的权利并非是现实的物权,而是一种债权,即请求出卖方按照合同转移房屋所有权的权利。在此前提下,如果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之前,该出资资金应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认定为对其子女一方赠与,而不管该出资是否足以支付全部房款,离婚时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就比较公平。如果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后,则应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将该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有证据证明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子女。相应地,子女双方以该共同受赠的出资购买的不动产,属于双方共同所有。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上海法律援助热线
·可撤销婚姻案件关于婚姻..
·公司降薪合法吗 企业如..
·“扒窃”当场被发现,是..
·出车祸保险公司不定损,..
·拆迁公告后,登记结婚,..
·12348法律咨询热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
·公司法之董事长选举程序
·【公司纠纷经典案例】协..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