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变卖家产与人私奔,丈夫维权获准离婚?xml:namespace>
张某之妻刘某,在丈夫外出打工期间,别夫弃女,变卖家产后与人私奔,丈夫苦寻无果,将其告上法庭。近日,阳信法院审理了这起离婚案件,依法判决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
2006年,张某20岁,经媒人介绍认识了比自己小一岁的刘某,少不更事的他们很快便同居了,2007年小两口有了一个可爱的女儿,取名闹闹。小闹闹的降生给张家带来快乐,张某的父母喜悦之余将自己的副食门市部和一辆货车给了小两口,要他们好好过日子。随着孩子的长大,张某与刘某之间摩擦也越来越多,两人经常为家庭、为孩子等琐碎的事争吵,关系一度紧张。为了稳定关系,2009年在张某的坚持下,两人补办了结婚证,随后张某外出打工。但是法律上的合法关系并没有拴住刘某的心,2010年刘某认识了经常在其门市部买东西的河南小伙宋某,一来二去,二人互生情愫,产生了私奔的念头。2011年8月,刘某变卖了门市部的商品,将女儿送到奶奶家,拿着衣服、首饰和变卖的2万元钱随宋某一去不返。听到消息的张某立刻赶回家,发现妻子与超市的货物均已不见,只留下4岁的闹闹哭喊着要找妈妈。
随后半年里,张某四处寻找妻子的下落未果,无奈只得诉诸法律解除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阳信法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结婚,共同生活期间经常为琐事发生矛盾,没能建立起应有的夫妻感情。被告私自变卖家中财产并离家出走,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要求与其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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