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买房给“小三”,妻子追款获支持?xml:namespace>
马先生瞒着妻子,花了100多万元给情人置办了一套房产,妻子将丈夫与“小三”起诉到法院追索财产。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丈夫的赠与行为无效,因为买房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丈夫无权单方面处理。
62岁的李女士与68岁的李先生于1976年结婚。李女士诉称,2002年,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马先生从中国银行北京庄胜广场支行取出168088美元,用以购买西城区香炉营东巷一套房产,并将该房产赠与与其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32岁的韩女士。
李女士说,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瞒着自己私自购买房产并将房产赠与情人,严重侵犯了她作为夫妻财产共有人的合法权益。韩女士明知马先生已经结婚,还与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且接受赠与的房产,该行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李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韩女士返还马先生为其支付的购房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丈夫马先生表示同意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韩女士辩称,购房款是她本人自行支付的,与马先生无关。她与马先生之间不存在赠与关系。即使存在赠与,请求撤销的主体也应该是合同双方,李女士的主体不适格。李女士曾经起诉请求返还房产,撤诉后现又要求返还购房款,前后矛盾。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马先生账户内的168088美元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他未经妻子同意,自行将上述款项用于为韩女士支付购房款,该行为侵犯了李女士的合法权益。韩女士虽称购房款由其自行支付,但其陈述与查明的事实相悖,法院对韩女士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法院判决韩女士给付李女士168088美元等值的人民币。
宣判后,韩女士提起上诉。北京一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