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在本市普善路的谢女士,因夫妻感情失和后,两次要求与丈夫赵某离婚的诉请均未获准许,而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今天,闸北法院做出准予谢女士与赵某离婚;现普善路房屋内的属于谢女士的个人衣物归谢女士所有,其他在双方各人处的财产归各人所有,赵某给付谢女士财产折价款45000元;离婚后,普善路房屋产权中属于谢女士和赵某的产权份额仍归谢女士、赵某共有,上述房屋由赵某继续居住、使用,谢女士居住自行解决,赵某应按月给付谢女士房屋使用款2000元的判决。?xml:namespace>
1988年,谢女士、赵某自行相识恋爱,1989年1月登记结婚,1992年9月生育一女。结婚初期夫妻关系尚好,近几年由于双方缺乏沟通、交流,赵某对谢女士和家庭关心、照顾甚少,导致双方为琐事发生争执,致夫妻关系失和。2009年3月谢女士离家外住,夫妻分居至今,同年4月、11月谢女士曾两次起诉要求与赵某离婚,均未获准许,嗣后,夫妻未有来往,夫妻关系也未有改善。现谢女士第三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赵某离婚。审理中,谢女士认为,由于对方坚持其处只有90000元,并同意给付自己45000元,对该笔财产的分割自己愿意予以确认,并考虑到房屋的产权份额,要求房屋中属于双方的产权份额归自己所有,自己给付对方房屋折价款1080000元。赵某则认为,虽然双方之间夫妻感情尚存,但由于对方坚持要求离婚,自己也予以同意,至于房屋一节,现系争房屋权利人登记在双方及女儿三人名下,确认三人各占有房屋的三分之一的产权份额,由于自己无经济能力,且无其他地方可以居住,要求房屋产权维持现状,房屋由自己使用,考虑到目前系争房屋市场租赁价为4000元,愿意离婚后按月给付对方房屋使用费2000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是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但近年来,由于双方缺少沟通、交流,又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失和,在原告两次要求离婚的诉请未获准许后,夫妻关系仍未有改善,且自2009年3月双方分居至今已逾两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被告均同意离婚,符合法律规定。关于财产分割,现被告自认在被告处有90000元夫妻存款,愿意平均分割给付原告45000元,原告予以同意,并无不妥。关于普善路房屋归属一节,系争房屋为双方婚后购买,故该房应作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由于原、被告双方均无能力给付对方房屋折价款,原、被告无其他房屋可供居住,原告亦无其他的合理解决房屋的方案,故该房屋产权中属于原、被告的产权份额仍维持共有的现状,考虑到系争房屋现由被告居住而原告已搬离居于他处,故系争房屋由被告居住、使用,原告居住自行解决为宜,被告应按月给付原告相应的房屋使用费,至于房屋使用费的具体数额,应视系争房屋的具体情况,本市房屋租赁状况酌情予以确定。据此,法院最后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