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银行“走账”证明,岳父母吴先生夫妇把女婿小刘告上法院索讨借款,但女婿小刘则以该钱款是岳父母的赠与,用于小夫妻的境外旅游。那么,这笔钱款究竟该认定是借款还是赠与款项呢?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判决由女婿小刘归还岳父母吴先生夫妇借款4万元。?xml:namespace>
2007年10月下旬,小刘与吴先生夫妇的女儿狄笛(化名)登记结婚。在同年11月9日、次年1月24日,岳父母分别向女婿小刘的银行账户内汇入4万元和5万元。随着时间的推移,这对小夫妻间产生了矛盾。2010年3月下旬,吴先生夫妇起诉到法院称,女婿小刘在婚前2007年9月,向岳父母的他俩提出借款10万元,他俩遂在2007年10月、11月9日通过银行汇款向小刘出借了6万元、4万元。此后,在2008年1月24日,吴先生夫妇又因委托小刘买卖股票,再次通过银行给小刘汇款5万元。后小刘曾归还了借款6万元。在2009年9月17日,女婿小刘在给付欠款书上,亲笔确认向岳父母借款,并口头承诺马上还款,因该借款系小刘个人的婚前借贷,要求判令女婿小刘立即归还借款9万元。
在岳父母举证的结算清单中,内容为“狄笛母亲2008年打入小刘卡里人民币5万元,委托小刘(刘某某)炒港股”一栏旁有“该笔钱由于港股市值大幅缩水,提供两种解决方式归还1、根据目前市值计算当时5万元的投资余额,2、1 年半后归还5万元”的打印文字;内容为“狄笛母亲打入我卡里人民币4万元作为夫妻双方生活费”的文字被划去,小刘在划去的文字下方写了“借款4万”,小刘(刘某某)修改此处“的记录。
法庭上,女婿小刘答辩不存在借款10万元和还款6万元的事实。认可岳父母曾通过银行向自己汇款9万元,但该款是岳父母对自己结婚后的赠与,用于与新婚妻子赴香港、尼泊尔旅游,根本不是借款。称结婚后,双方父母都赠送钱款给新婚的他与狄笛。还称虽然结算清单上的“借款4万,小刘(刘某某)修改此处”是自己所写,但形成的时间是2009年6月初的一个双休日,自己与狄笛在北京的家中发生激烈争吵,在狄笛欲发生过激行为、局面失控的情况下,为平息矛盾而随手写下“借款4万,小刘(刘某某)修改此处。”小刘还提供了自己的护照一份,以此证明自己与狄笛婚后曾去香港、尼泊尔旅游。
审理中,法院查明在小刘与妻子狄笛的离婚一案过程中,小刘在2010年3月4日庭审中,承认于2009年9月已与狄笛夫妻感情破裂,狄笛也对此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女婿小刘婚后向岳父母借款4万元,有岳父母2007年11月9日的汇款单、小刘在2009年的结算清单中的亲笔所写文字等证据为证,借款事实依法成立。但该债务系小刘与狄笛婚后所形成,债务性质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小刘可在还款后,另行向狄笛主张。另外,小刘否认结算清单中“狄笛母亲2008年打入小刘(刘某某)卡人民币5万元,委托小刘(刘某某)炒港股”一旁载明“该笔钱由于港股市值大幅缩水,提供两种解决方式归还……”的内容系其意思表示,而结合小刘夫妻在2009年9月始感情不合,商讨离婚事宜的背景,存在双方对财产、债务进行讨论的可能性,故该结算清单的真实性法院予以采纳,但从整个清单的内容看,尚处于讨论阶段而无确认内容(除小刘签字处外),尤其对该争议提供两种解决方案,而最终没有确认,更未认定该款性质为借款,吴先生夫妇以借款为由诉请归还,法院以为证据不足,遂一审判决小刘归还吴先生夫妇借款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