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因:老伯擅卖共有房产?xml:namespace>
七旬的周老太在连打两场离婚官司后,近日又与离异的张老伯打起了财产诉讼官司。原来,在离婚诉讼期间,张老伯背着周老太将属于两人共有的宝山区一套房产(204室)和闵行区一套房产(201室)出售给了他人。为此,周老太提起诉讼,法院认定上述两处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
周老太认为,上述两处房屋均系自己和张老伯婚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现两人已解除夫妻关系,而张老伯又有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故要求在分割上述两处房屋时按六比四的产权比例分割。
但是,张老伯却只同意对204室进行分割。他认为,204室房产是自己婚前因居住困难而申请分得的,自己对取得这套房产的贡献较大,故在分割时应得70%的份额。而201室已登记在案外人名下,不同意进行分割。又因为201室是父母动迁后取得的,且由父母买下产权。而自己父母明确表示将这套房产交给自己,故周老太在201室内无份额。
认定:老太享有产权份额
经查明,周老太和张老伯于1992年登记结婚,18年后,2009年3月,周老太提起离婚诉讼,被驳回。去年初,周老太再诉,经法院调解后达成离婚协议。由于张老伯在离婚诉讼期间将两套房产出售,故周老太分别起诉。宝山区法院判决,张老伯出售204室与案外人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案外人将204室返还。闵行区法院认定,201室虽由张老伯父母承租,但由于购买产权时是由周老太及张老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的,而张老伯又无证据证明其与周老太有婚前财产约定,故确定周老太在201室内享有产权份额。判决张老伯与案外人就201室签订的 《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上述两个案件双方均未上诉,现已生效。
结果:法院分割两套房屋
在法庭审理中,周老太和张老伯一致确认204室现值45万元、201室现值99万元。现周老太居住于204室,张老伯则居住201室。法院认为,两起案件的判决结果具有即判力,判决分别确认了周老太在204室及201室内享有产权份额,现双方已离婚,已丧失共同共有的基础,故周老太提出分割两处房屋的请求,于法有据,予以准许。结合目前对两处房屋的控制状态及分割意见,认为204室归周老太所有、201室归张老伯所有较为合适。又由于双方确认的201室现值高于204室现值,故张老伯应支付周老太相应房屋折价款。
此外,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老伯确有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故在确定房屋折价款时,对周老太酌情予以照顾。当然,由于201室原由张老伯父母承租后再由张老伯以夫妻共同财产买下产权,故应认为张老伯对取得201室贡献较大,在确定房屋折价款时,亦将酌情考虑。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