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忠诚协议”,就是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自愿制定的有关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恪守婚姻法所倡导的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如果违反,过错方将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的协议?xml:namespace>
对于忠诚协议的效力不管是司法实践还是学界争论都没有最终形成定论,依然是各有各的说法。主张无效的人认为忠实义务是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而且以财产的丧失作为是否离婚的条件限制了离婚自由的权利,而主张有效的人认为,忠诚协议并未剥夺另一方的离婚自由,同时也符合意思自治的原则。
下面我们结合司法实践,针对忠诚协议的具体情况做一下简要的分析。
第一种情况:约定一方违反则要承担违约金和赔偿金的约定无效。
理由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民事法律适用问答规定: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 ,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所以,经高院审委会讨论,已明确,(1)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对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2)对夫妻双方签有忠实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除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或违背忠实义务为由,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对此诉请不予处理。(4)之前已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相关案件不再调整。
第二种情况,忠诚协议约定一方违反忠诚约定的,所有夫妻共有财产均归另一方所有应当是有效的。
理由是:尽管高院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结合司法案例以及法律规定可以认定该种约定是有效的。因为按照《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定共同制与个人制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根据该规定本身夫妻之间就可以约定财产的归属,而忠诚协议无非是将这种约定以附条件的方式体现,因此本身并无不可,司法实践中只要这种约定未能造成另一方生活困难,那么人民法院应该是可以依照判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