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xml:namespace>
任先生和李女士2005年因朋友介绍而建立恋爱关系,但是因为任先生长期在外地工作,因此双方一直到2009年才谈婚论嫁,双方父母认为双方结婚应该购买一套婚房,因此双方在着手准备,2009年10月份,双方看中了位于南桥镇的一套房屋,总价150万元,首付50万元,贷款100万元,首付款中男方出资30万,女方出资20万,因为男方的工作关系在外地,办理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均不方便,因此以女方李小姐的名义办理了公积金和商业贷款,房屋登记在任先生和李小姐名下。2010年8月份,房屋交房后双方在装修以及筹办婚礼过程中双方父母发生不快,给任先生和李小姐的感情也造成了很大影响,双方没有能够办理结婚登记,经过一段时间双方矛盾不断升级,终于谈到分手,双方都比较关心房屋的分割问题,女方认为自己是主贷人,所以房屋应该归自己,同时自己还款也多要求多分,而男方则认为自己首付出资多,也要求多分。
【法院判决】
审理过程中法院多次调解双方各执己见未能协商一致,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判决房屋归李小姐所有,李小姐除了归还任先生本金30万,偿付的银行贷款本息之外,还补偿任先生升值部分20万元。
【律师评析】
本案实际上是一起典型的恋人分手后房屋分割的案件,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涉及几个方面的问题,在此阐述一下,供您参考。
首先房屋性质的认定,这套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而且双方对于房屋均有出资,那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本案系争的房屋尽管登记在两人名下,但是由于双方没有结婚不存在家庭关系,因此应该认定为任先生与李小姐按照出资比例对房屋按份共有。
其次房屋归属,人民法院在房屋归属的判决上会考虑谁是主贷人,那么房屋判归谁所有,这主要考虑的是银行贷款的归还比较方便,不需要重新变更借款抵押合同,当然这也是一个一般的原则,如果对方有认为房屋应当归属自己的重大事由的话,也并非必然判决给主贷人一方。
再次,增值部分的归属问题。房屋的增值额确定的原则是协商加评估,能够协商的协商确定,不能协商确定的由法院委托评估;确定好增值额的,那么增值部分应该按照双方在房屋所有权中的份额比例予以分配,本案中人民法院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后确定任先生的增值部分应该是20万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十五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九十九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一百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