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xml:namespace>
高先生和任女士原为夫妻。2009年高先生与任女士感情破裂,任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经审理,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考虑到任女士离婚后没有住房,判决任女士就绪居住在属于高先生个人所有的房屋中。
2010年高先生与梁女士登记结婚,并居住在高先生的房屋中。三人同住一套房屋,有诸多不便,高先生要求任女士搬出,但是任女士坚决不同意。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高先生更换了门锁。任女士于是向法院提起讼诉,要求高先生履行法院的判决,保证自己的居住权。针对任女士的主张,高先生认为,房屋是自己的婚前财产,自己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当然可以要求任女士搬出。同时,任女士也居住在该房屋内,对自己和妻子的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而且高先生准备要孩子,任女士不适宜再居住在自己的房屋内。因此,高先生坚决不同意任女士继续居住在该房屋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双方的离婚判决书中,判令高先生对任女士进行住房上的经济帮助,在此情况下,任女士的居住权受到法律的保护。高先生未经任女士同意私自更换门锁致使任女士的居住权受到了侵害。因此法院判决,高先生将新换的门锁钥匙交与任女士,并且不得妨碍任女士居住权的行使。
【律师评析】
本案有两个关键性的问题,一:房子属于高先生个人所有,为什么法院会判决高先生败诉?二:任女士是否能一直居住在高先生的房子中?
首先解答第一个问题:法院判决高先生败诉是因为现在已经生效的离婚判决。高先生与任女士离婚时,任女士没有住房,属于生活困难的情况,所以法院就判决高先生向任女士提供住房帮助,任女士可以继续在高先生的房子内居住,所以任女士依判决获得了合法的居住权。高先生在与任女士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私自更换了门锁,侵害了任女士的合法居住权,同时也构成了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情形。任女士有权要求高先生继续履行法院的判决,如果高先生拒不履行,任女士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然后解答第二个问题:高先生是否要面临着任女士一致居住在其房子的不利情况?一般来说,住房的经济帮助条款,都会规定一个具体的期限,超过期限,任女士也就不能在享有住房帮助的权利,不能再继续居住在高先生的房子内。但是本案有些特殊,法院的离婚判决中,并没有规定明确的期限,在这种条件下,除了法院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能私自解除判决书中该条判决的效力,否则,相对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那么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呢?合法的做法是,提供住房帮助的高先生应当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终止履行所负的帮助义务。在取得法院新的判决后,才能要求任女士搬出自己的房屋。否则,私自采取措施是解决不了问题的。至于这个时间应该是多长,我们认为只能比照对承租公房不居住权又无其他居住房屋的情况来确定,一般以两年为限,且在居住期间应该比照支付一定数额的租金。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