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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买的彩票离婚后得奖了,奖金如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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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陈先生与妻子苏女士于200211月办理了协议离婚。离婚前陈先生购买了一张5注计10元的福利彩票。离婚三日后开奖,陈先生中了八千元。苏女士得知后要求分割奖金四千元,理由是彩票是离婚前所购,属夫妻共同财产。陈先生则认为奖金是婚后取得,不属夫妻共同财产,故不同意分割。

  笔者认为,奖金虽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苏女士是彩票的共同出资人,故仍有权要求分割奖金。具体理由如下: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双方约定的外,是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首先应该明确,彩票本身并非财产,而是一种合同凭证,是彩民购买彩票时彩票发行中心与彩民签定的一个射幸合同的凭证。在射幸合同这种合同关系中,彩民能否获得一定的奖金是不确定的,彩民持有彩票这个权利凭证,享有一种期待利益。

  本案中,彩票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故应当认定彩票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苏女士正是基于共同出资而与陈先生同为与彩票发行中心签订射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故彩票中奖后,苏女士与陈先生共同享有要求彩票中心支付相应奖金的权利,而不应由陈先生独自享有,故陈先生在取得八千元奖金后,苏女士有权要求分得其中的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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