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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的开销可以返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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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三年前,陶先生与张小姐共同参加了一个培训班。在培训中,两人互生好感谈起了恋爱。三年中,张小姐一度以结婚买房为由,要求陶先生先将部分购房款汇入张小姐账上,由张小姐来办理购房手续,于是陶先生先后三次汇入张小姐帐户共计38万余元。本想抱得美人归的陶先生怎么也没想到他用心谈了三年的女朋友竟然背着他跟别人登记结婚,并正在热火朝天的筹备婚礼中。陶先生难咽这口气,将女友告上法庭,要求她偿还三年恋爱期间所有费用39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张小姐归还陶先生购房款38万余元及消费款8000余元。

张小姐不服,向上海市一中院提起诉讼,称她和陶先生是一起参加培训班的同学关系,并非恋人关系。他们曾经因共同炒股而有经济往来。因张小姐提供给陶先生股票信息,所以陶先生在获利后,就给予张小姐佣金18万余元。另20万元,张小姐只领到其中的10万元用来炒股,而且至今已经亏损了70%-80%。陶先生本来答应再给张小姐2万多元的股票信息费只给了1万元,剩余1万多元陶先生就把自己的信用卡等交给张小姐,允许她在所欠钱款的额度内使用,以抵扣欠款,之后张小姐就用陶先生的信用卡消费了8000多元。

陶先生则辩称,他有证人及双方所发的144条短信来证明双方确实存在恋爱关系。如果双方不是恋爱关系,陶先生不可能将自己的工资卡交于张小姐消费使用。张小姐在双方恋爱期间,以筹集结婚费用、购买婚房等理由,三年间从陶先生处共取得39万余元。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陶先生所提供的证人及短信证明,他与张小姐存在恋爱关系。对于陶先生从自己的银行帐户中取出20万元后是否存入张小姐银行帐户一节,由于张小姐没有证据证明,该日张小姐帐户中存入20万元钱款的来源情况,因此法院确认陶先生一说。对于张小姐收到陶先生钱款的处理,由于张小姐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这些钱是陶先生给予张小姐的信息费以及陶先生要求张小姐帮助炒股的资金,因此法院不支持张小姐的上诉请求。据此,市一中院作出二审终审维持原判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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