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与刘女士于2006年1月经人介绍结婚,后因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分居两年。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刘女士对夫妻感情破裂无争议,只是对住房一套如何分割发生争议。因为,刘女士婚前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住房一套,并支付了首付款。婚后取得房产证,登记所有权人是刘女士,刘女士用自己的工资存折按期偿还按揭款。经评估,该住房现已增值购买时的1倍,刘女士主张该房屋为婚前个人财产,代理人则认为,该房屋属刘女士的婚前财产,但结婚后偿还的按揭款及房屋增值部分,属共同财产,要求予以分割。?xml:namespace>
法院审理中对有关该房是全部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还是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如何处理,同样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房属刘女士的婚前财产,但李先生可以分割婚后偿还的按揭款。因为该房是婚前刘女士个人购买,而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应视为用共同财产来偿还的债务,李先生有权要求刘女士偿还婚后还贷部分的一半。且增值部分也为刘女士婚前财产,因为增值部分也是依附于刘女士婚前所购房屋的物权而产生,由此引起的价值增值及亏损也应归属于该房屋产权人。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房屋属刘女士的婚前财产,但结婚后偿还的按揭款及房屋增值部分,属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理由为:(1)该房是刘女士婚前交纳首付款按揭购买,并且婚后取得房产证,所有权人是刘女士。该房并不因刘女士与李先生结婚而变成夫妻共同财产。(2)婚后刘女士用个人工资交纳按揭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适用法定共同财产制,即任何一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均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对于婚后刘女士交纳的按揭款应确定为用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偿还的刘女士婚前个人债务,现双方离婚,对此部分必然要进行分割。(3)该房的增值部分也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应扣除首付款所占的增值比例。因为该房虽由刘女士个人购得,属刘女士婚前个人财产,但在与李先生结婚后,在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共同支付按揭款。现该房屋增值,对此增值部分如何认定,应从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出发,本着有利于巩固我国传统夫妻家庭关系的原则处理。另外,刘女士婚前交纳的首付款与婚后双方的交款共同保证了房屋能够增值,在分割时对其首付款的增值部分予以扣除符合法律的规定。
法院采信了第二种意见!维护了委托人李先生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