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0年10月,李某某在市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及楼下店面,首付20万元,银行按揭贷款20万元,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证。2001年10月,李某某与黄某某结婚,李某某所买的房产也升值至50万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银行贷款。2006年2月,因夫妻感情不和,李某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此时,该房产的市值已达80万元。在谈及房屋的分割时,黄某某主张该房屋目前的价值除去20万元首付款以及李明第一年支付的5万元贷款之外,其他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对这部分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李某某则认为,该房产是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结婚后仍然归自己所有,因此不同意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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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区法院认为,此房屋为李某某婚前个人财产,不因结婚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李某某和黄某某在婚后没有就该房屋的所有权达成新的约定,即使黄某某共同还贷,也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当婚姻关系不再存续时,其拥有的权利仅是已付购房款的原价及利息的返还,而不能对婚前按揭房升值产生的孳息主张权利。
附: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