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结婚前用自己的积蓄买了一套价值168万元的房子,婚后由于房价上涨,他将这套房以250万元卖出去了。后来,因夫妻感情不和,妻子提出离婚,将他告上法院,女方提出由于罗先生婚前买的房子增值了82万元,而82万元是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增加的,所以她也应当分其中的一半即41万元。 ?xml:namespace>
律师观点:王先生婚前购买房产婚后卖出,财产的形态虽然变了但性质没变,再说增值部分并不是他们夫妻通过共同的投资增值的,只是市场发生了变化,所以仍是罗先生的个人财产。罗先生的第一套房是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属于个人财产,后来由于房价上涨将房屋出售获得的82万元,这部分钱是房子产生的增值,也是个人财产,因此女方要求分得41万元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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