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八年前从孙某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虽然银货两讫,但为了房产过户一事一波三折,直至上法庭讨回公道。日前,奉贤区法院支持了其诉讼请求。?xml:namespace>
2000年9月19日,张先生通过中介方介绍,与孙某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书》,其中明确转让方为孙某和儿子小孙,受让方为张先生。协议约定,转让方孙某父子将位于奉贤区洪庙镇的一套商品房出卖给受让方张先生,房价为人民币73000元。11月3日,张先生按约将房款73000元交付给孙某,孙某在《房屋转让协议书》上标注收到73000元房款并签名,同时将房产证和钥匙交给张先生。随后,张先生搬入新居居住。
搬入新房的喜悦不久即被办理房产过户的烦恼冲淡。期间,张先生屡次催孙某父子协助自己去办理房产过户,但孙某一直借故推脱,就是不肯配合。张先生无奈只好向奉贤区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有效,被告孙某父子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庭审中,原告张先生认为,房屋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自己已按约支付了房款,取得了房屋钥匙和房产证,况且居住至今已满八年。现被告无理由拒绝配合房产过户,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而被告孙某父子辩称,孙某是在空白协议上签的名,对房屋买卖并不知情。除了2000年11月3日收取房款时与原告张先生见过一面,之前未与张先生接触过,协议上所写收条也是被中介方欺骗所写。房屋房产证及钥匙当初交给了中介方,并非交付给张先生,且钥匙也仅仅交了一枚。再说小孙当时已年满18周岁,并不知晓房屋买卖之事。故孙某父子认为双方之间的协议无效,不同意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奉贤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孙某父子以中介方欺骗及小孙不知情为由提出协议无效,经查,张先生对此予以否认,而孙某也未能提供足以证实的证据,故对此理由难以采纳。退而言之,即使孙某确实在空白协议上签名,但嗣后收取了房款,并在协议上捺印,应视为对协议的确认。虽然小孙未在协议上签名,但房屋买卖至今已有八年之久,鉴于两被告的父子关系,小孙称其并不知晓买卖之事实难令人相信,故对此理由亦不予采纳。据此,应确认原、被告的买卖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
另外,对于张先生要求孙某父子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意在转移买卖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出卖人除了应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外,还应些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故对此请求予以支持。据此,奉贤区法院判决原告张先生与被告孙某父子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的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