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先生将其住房出售给吕先生,却迟迟不将户口迁出。为此,双方为房内遗留的户口问题闹上了法庭。近日,杨浦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虽然判决袁先生要支付1万元违约金,却没有对户口问题作出处理。这是为什么呢??xml:namespace>
袁先生和吕先生于2006年5月26日签订了一份《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袁先生将位于上海市杨浦区国和二村的一套建筑面积67.26平方米的住房出售给吕先生和王女士两原告,总价款为583000元;吕先生应于2006年8月3日前支付完全部房款。而袁先生则应在交房时将房屋内所有户口迁出;如果任何一方违约,应支付给对方违约金10000元。之后,吕先生于2006年7月实际入住了该房,并按约付清了全部房款,但袁先生却迟迟不将户口迁出该房。无奈之下,吕先生只能告上法庭,要求袁先生迁出该房并支付违约金1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袁先生和吕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自觉履行。袁先生未在交房时将户口迁出,违反了双方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吕先生要求袁先生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吕先生要求法院判令袁先生迁出的请求,由于两被告实际并不居住系争房屋,而户籍迁移问题不属法院处理范围,故法院难以支持。综上,遂判决:袁先生支付吕先生违约10000元;对吕先生其余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