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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作主过户房产 判无效理应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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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妹妹趁姐姐在国外期间暗度陈仓,将姐姐的一套商品房过户到自己名下,一场姐妹间的房产诉讼就此上演。日前,奉贤区法院判决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

 

  年过不惑的金芸长期在国外生活和工作,最让她放心不下的是年迈的母亲。于是,她将自己的一套商品房让给母亲居住,同时委托妹妹金梅日常多关心照顾。2008年春节,金芸回国探亲,意外发现自己的房屋产权已变更,新的权利人竟然就是妹妹金梅。经过一番调查,原来早在2004524日,金梅通过房产中介,以买卖的形式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为此,她找到妹妹质问,但金梅就是不肯说出实情。金芸不得已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庭审中,原告金芸认为,自己身在国外,且未出具过任何关于买卖房屋的委托手续,也未收到分文房款。被告金梅虚构买卖事实,损害原告利益,无法律依据取得房产,该行为属无效。而被告金梅则辩称,姐姐在出国时曾经许诺,只要自己照顾好母亲,就将房屋相赠。况且姐姐长期居住在外不回来,故委托中介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事先也得到了她的口头同意。但金芸矢口否认,金梅也拿不出有力的证据。

 

  经过法庭调查,金梅最终承认,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时,金芸正在国外,合同上的签字和盖章系其委托中介公司办理,确非姐姐本人的签字和盖章。

 

  奉贤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必须经权利人追认,合同方能有效。原告金芸系讼争房屋的原所有权人,被告金梅冒用姐姐的名义,伪造签字和印章,虚构买卖事实而形成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对此,金芸既不知情,也未委托妹妹办理房屋交易手续,因此,房屋买卖不是金芸真实意思表示,而是金梅擅自处分姐姐的合法财产。在得悉实情后,金芸立即提出异议,即表示对讼争房屋的处分未予追认,故其请求《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至于金梅称,房屋系姐姐口头赠送,且在过户时已征得同意的辩解,因其未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所以不予采信。据此,奉贤区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诉争房屋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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