仇小姐通过某房产中介找到合适的房源,却瞒天过海私下和卖方交易。为此,该中介将其告上法庭。近日,松江法院判决仇小姐支付违约金3.6万元。?xml:namespace>
36岁的仇小姐是某跨国公司的部门经理,收入颇丰,为改善居住环境,她决定买套宽敞一点的房子。2007年7月1日,仇小姐到某房产中介咨询,该公司为她介绍了一套170平米的复式房,总价180万。仇小姐对房屋很满意,当即与该中介签订了居间合同,并支付了2万元意向金。房产中介将这2万元给了卖方,作为定金。之后,该中介多次通知仇小姐前来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但都被其以各种理由拒绝。原来,仇小姐瞒着中介私下和卖方交易,并已经办理了房地产过户手续。为此,该中介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仇小姐支付违约金3.6万元。
在庭审中,原告某房产中介认为,仇小姐违背诚信原则,利用其商业秘密谋取私利,她应向原告支付费用。意向金付款单明确告知,出售方签收后意向金转为定金,视为中介方媒介成功,任何一方不按约签订买卖合同的,均应承担法律责任,而且要按合同赔偿中介损失。根据双方签订的居间合同(承购)中条款的明确约定,买房方或其亲友私自或通过第三方与房产中介介绍的出售方成交的,买房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房价的2%赔偿中介损失。
被告仇小姐辩称,因涉案房屋存在渗水问题,买卖双方一直协商未果,后出售房在另一家中介公司的帮助下修复了房屋,于是她就在另一家中介公司的居间下和出售方签订了合同。原告没有将房屋的真实情况告知被告,致使买卖双方无法在原告的中介下签订买卖合同,故原告的居间没有成功,被告无违约行为。
法院认为,合同式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本质是一种合意。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居间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自建立了居间合同关系,双方理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对于被告的辩称意见,由于其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故法院不予采信。被告在另一家中介公司的中介下,与出售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已构成违约。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