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老先生将一套房屋委托儿子季某卖掉,并签约要求其将自己的所得房款三分之一买房,然季某卖房之后,不但未给父亲买房,而且也不给付属于父亲的房款,季老先生无奈将儿子告上法庭。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季某给付父亲季老先生房款12.9021万元的一审判决。?xml:namespace>
受托卖房房款儿子独占
季老先生与季某是父子。2006年4月22日,季老先生欲将住房置换,故委托儿子季某卖房。父子签订协议书,大意为,季老先生和儿子季某和侄子张某各为了单独居住,欲将现在共同居住的一套位于华漕新村的房屋卖掉,季某答应尽快为父亲购买一套居住房,季某和张某另外居住,买房由季某操作。2006年5月21日,三人签订补充协议,主要内容为,华漕新村一套住房为使用权房,现拟购买产权,然后出售。所得款项三人各三分之一。在此房出售同时,季某负责给父亲购买一套住房,价格为售出房的1/3等同价,余额由父亲季老先生自付。 2006月11月,系争房屋通过“公转私”购买方式取得房地产权证,权利人为季老先生、季某和张某。2007年7月,季某将房屋以41.5万元出售予案外人,房款现在季某处。
三分之一还是四分之一
因季某没有给父亲买房,也未将房屋出售款按约给付父亲,季老先生诉至本院称,称华漕新村一套房屋卖掉后,与儿子季某和侄子张某三人平分。但儿子季某卖房后未将房款的三分之一给付自己,经相关部门多次调解,季某不理不睬。为维护合法权益,请求判令季某立即给付售房款的三分之一即13.8333万元并利息。
季某称系争房屋原使用权人还有季老先生的孙女,即自己的女儿,故房款应平分为4份。另外,因购买系争房屋需支付的相关费用,自己共付出了2.7937万元。故父亲季老先生应得房款为9.6756万元。而张某则明确表示其与季某自行协商房款,不要求判令季某给付钱款。
按约房款三人共同共有
法院认为,系争房屋的权利人登记在季老先生等三人名下,具有相应的公示公信力,应属三人共同共有。而且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故经双方协商并实际出售后取得的房款仍应属三人共有,季某应将房款中属父亲的权利份额给付季老先生。扣除季某为购买房屋产权和出售房屋时所支付的实际费用,季某应给付原告季老先生售房款12.9021万元。
虽然季某的女儿即季老先生的孙女户籍原在系争房屋内,但三方在实际购买公有住房产权时,特别是季某作为女儿的监护人未将女儿作为购房权利人,不动产登记部门也未将其登记为产权人,故季某要求确认女儿权利份额的主张,难以采纳。如季某女儿认为三方购买公有住房产权时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可另觅法律途径予以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