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丰瑞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瑞公司、化名)中介了一笔二手房买卖交易,按照与买家夏小姐签署《佣金确认书》约定,夏小姐应支付佣金人民币5万元。但她入住该房屋后,却迟迟不愿意支付佣金5万元,中介公司将夏小姐告上法院追讨佣金。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对丰瑞公司之诉判决不予支持。明明约定了居间房屋买卖的佣金,却为何得不到法院判决的认可呢??xml:namespace>
2008年10月26日,夏小姐在丰瑞公司居间介绍下,拟购买本市常德路某号一处二手房,房价款为人民币545万元,出卖方要求房款实际到手价格为人民币516万元,过户税费由夏小姐承担,出卖方的佣金由出卖方自行承担。
夏小姐在签署《佣金确认书》中确认,同意向丰瑞公司支付佣金5万元,钱款在与出卖方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当日支付。但在计算夏小姐应支付的税费等交易时,中介公司雇员为她计算费用时,以合同价465万元为计算标准,营业税、交易手续费、公证费、契税和中介费总计为31.1410万元。
岂料,夏小姐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咨询手续时,发现丰瑞公司雇员将应缴纳的契税13.9500万元,误算为1.3950万元。双方在交涉中,中介公司于10月29日作出承诺:如有税收超额部分,则从佣金中扣除,并在该承诺上加盖丰瑞公司骑缝章和中介员张某的私章。
2008年11月2日,夏小姐与卖房人签订了合同价为465万元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同年12月,双方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在2009年1月8日,夏小姐实际取得了购买该房屋。而夏小姐在这次交易中,支付税费等总计为人民币39.4434万元。2009年5月13日,丰瑞公司向法院起诉称,夏小姐已经与房屋出卖方完成了交易,但却至今没有向丰瑞公司支付佣金5万元,请求法院判令给付。
法庭上,夏小姐辩称在2008年10月24日经丰瑞公司介绍看了该房屋,表示愿意以总价530万元的价格买下,但该价格没有被房屋出卖方接受。2天后,丰瑞公司雇员又提出可以做低房价买入该房屋,还计算了只需支付的税费和中介费为31.1410万元。这才决定接受该方案,并签署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27日,房屋出卖方也接受了该价格并收取了定金。
在交易中心咨询时,她得知应支付的税费及中介费,远不止31.1410万元。即与丰瑞公司交涉,该中介公司雇员发现属计算有误。为促成该起二手房交易成功,中介公司承诺如有税收超额部分,愿从佣金中扣除,并加盖了公司骑缝章和中介员私章。之后,在房屋买卖交易中,中介公司没有再主张佣金。夏小姐认为误算完全是中介公司的失误造成,导致交易中支付了比预算要多的费用,大大超过5万元佣金的数额。按中介公司的承诺,则无须再支付佣金。
法院认为,夏小姐因自身知识及能力不足,委托丰瑞公司购房中介,她对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深信不疑。中介公司向夏小姐提供订立二手房买卖合同信息,不仅限于房屋交易本身,还包括进行相关法律、税收政策等方面的宣传指导。
从事二手房买卖的丰瑞公司,应当向夏小姐提供二手房买卖中准确的税费。然而,丰瑞公司雇员却将房屋交易契税金额误算减少10%,将应缴纳的13.9500万元,误算成了1.3950万元,并核算夏小姐在交易中的税费、中介费成本为31.1410万元。而夏小姐在实际交易中支付的税费等为39.4434万元。
法院还认为,因丰瑞公司雇员的计算过失,向夏小姐发出了错误的信息,导致在购买该二手房中,扩大了交易成本。从丰瑞公司先前向夏小姐承诺看,税费超额部分从佣金中扣除。现夏小姐超额支出,远大于5万元的佣金金额,丰瑞公司不应再向夏小姐主张佣金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