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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出的房子中留有他人户籍 支付未能迁出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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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因为买下的房屋中有他人的户籍,双方就此在购房合同中增加了“届时不迁出,卖方每日支付违约金500元”的条款。由于卖房人张女士没有将户口迁出,买房人史小姐诉至法院请求依约判处张女士支付违约金6.75万元。日前,闵行区法院在查明张女士未能将第三人户口迁出确实存在客观原因的基础上,作出张女士支付延期迁转户口的违约金5000元的一审判决。

 

    买下的房屋中有他人户籍

 

    2008622日,史小姐通过中介向张女士购买了位于闵行区沧源路上的房屋一套。由于当时房屋户籍中挂靠有他人的户籍,故双方在合同的补充条款中约定,张女士应于20081221日前迁出房屋内的所有人的户口,逾期则应向史小姐支付每日500元的违约金。但是,直至20081221日,张女士因故未能按约将留置的他人户口迁出,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经查,被告至今未将上述房屋内的他人户口迁出。

 

    索赔违约金6.75万元

 

    史小姐认为,张女士未将出售房屋中的户籍迁出,已构成违约。故提起要求张女士承担违约责任的共135天,即张女士应支付违约金6.75万元。

 

    张女士却自有苦衷。称户口不属于本人,实在是力所不能及的事情。当时一直努力想将该户口迁出,但未能成功。原因有二,一是户口是第三人,现在在国外根本无法联系;二是此人是自己的的前夫,公安机关不同意办理迁出事宜,故无法将其迁出。另外,当初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予以降低。

 

    违约金过高可酌情减少

 

    法院认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双方对于迁出户口问题的约定属于影响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的重要因素,史小姐要求违约方张女士承担违约责任的意见具有合理性。但是,根据实际情况,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且张女士已经在积极履行约定义务,因此,张女士的违约确实存在客观因素。鉴此,张女士要求减少违约金数额计算比例的意见,可以采纳。史小姐要求张女士支付违约金的诉请数额,可酌情减少并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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