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先生好不容易看中一套房屋,付了定金准备签约,但遇到了卖家的反悔。鲍先生一怒之下,诉至法庭要求适用定金罚则双倍返还。今天,闵行区法院作出卖家左某向鲍先生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的一审判决。?xml:namespace>
2007年11月18日,鲍先生委托中介公司购买左某所有的颛兴路上的一套房屋,签订了《不动产买卖意愿书》,约定20日内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同时约定,鲍先生于签订愿意书时向居间方支付1万元意向金,待卖方签字确认后该意向金转为定金,买卖双方将遵循定金罚则。当日,鲍先生支付了1万元意向金。次日左某签字认可,收取了1万元定金。然而,20天以后的12月9日,左某突然出具说明,不同意意愿书中约定的付款方式,由此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鲍先生认为,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左某违约应当受到定金罚则的约束,诉至法院提出左某返还购房定金1万元,支付违约金1万元并承担中介劳务费5000元等诉请。
法庭上,左某辩称在收到1万元定金后,不同意意愿书约定的付款方式而不愿出售房屋,也不同意约定有违约金的情况。鲍先生提出的劳务费不符合规定,不予认可。
法院认为,买卖双方与中介公司签订的购买意愿书系三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双方签订的意愿书,表明双方就系争房屋买卖达成了合意,左某应当及时履行出卖人的相关义务。现由于左某的原因导致交易不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其已收取了1万元定金,鲍先生适用定金罚则要求其承担责任,于法有据,予以支持。鲍先生主张的劳务费,缺乏依据,难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