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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涨亲情跌,父女因房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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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50年后重聚的父女原本相处融洽,结果为了一套卖出的房子双方闹上了公堂。日前,青浦区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

 

    现年76岁的吴老伯在50年前与妻子离婚,当时只有9岁的女儿吴梅便跟随母亲生活,而吴老伯开始了到处闯荡的日子。几年前,身体状况每况愈下的吴老伯回到青浦购买了一套房屋准备颐养天年。去年年底,50年未见面的女儿吴梅突然来到吴老伯家中,原来从别人那里吴梅得知父亲身体不好,所以打算将父亲接到自己家中以尽赡养义务。吴老伯欣然答应了吴梅的要求。毕竟血浓于水,虽然已有50年没见过面,但父女俩相处的很融洽。

 

    今年初,吴梅向吴老伯提出趁着房价不断在涨要把吴老伯当年买的那套房子卖了。吴梅同时还表示自己不会要这些卖房钱的,都留给吴老伯养老用。吴老伯觉得女儿说得挺有道理,反正房子空关着也就这么关着,不如趁着有市场的时候卖了赚一笔,而且自己又不识字,交给女儿去办理也能放心。今年2月初的一天,吴梅同吴老伯一起来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手续,约定房屋以32.5万元过户给吴梅。过了没多久吴老伯的房子就被买走了,但吴梅只给了吴老伯15万元。吴老伯在拿到15万元后觉得很纳闷,房价不断在涨,自己的房子怎么只有卖了那么点钱。经过打听他得知房子是以40万元的价格卖给别人。于是吴老伯向吴梅讨要剩余的25万元房款,但吴梅不同意支付。双方为此撕破了脸,吴老伯便一纸诉状告上法庭。

 

    在庭上,吴梅辩称,房子是吴老伯自愿给自己的,并以此要求自己对吴老伯尽赡养义务。因为双方关系越来越处不好了,自己曾表示让吴老伯住回自己的房子去,那套房屋自己也不要了。但吴老伯还是要把房子给自己,而且还一起去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手续。所以自己就将那房子卖了,还将卖房钱中的15万元给了吴老伯。吴梅认为房子是吴老伯赠送给自己的,所以不同意支付剩余房款。

 

    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吴老伯与吴梅在今年2月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双方在庭上均未出具其他买卖合同,故该合同也应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根据合同约定,吴梅应支付吴老伯32.5万元,扣除之前已支付的15万元,尚结欠吴老伯房款17.5万元,理应如数支付。吴梅主张房屋是吴老伯赠予的,但无法提供相应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故判决吴梅支付给吴老伯房款1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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