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徐汇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涉案房价在合同中被 “做高”,买房人王先生是想以此获得更多银行贷款。由于贷款申请未获批准,王先生非但没有买到房子,反而被判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7.6万元。?xml:namespace>
去年3月初,王先生瞅准了位于本市番禺路的一套商品房,并与房主张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总价145万元,任何一方如因违约导致交易未完成,将以总房款20%的比例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在双方商议购房事宜的过程中,王先生陆续向张先生支付3万元作为定金。
同年6月,双方约定的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时间临近,王先生却不见了踪影。又过了一个多月,王先生依然未露面,张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先生支付违约金17.6万元。
张先生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让承办法官心生疑问,如果以145万元房款的20%的比例计算违约金,在扣除王先生已付的3万元后,剩余数额与张先生主张的17.6万元并不相符。
原来,合同价虽然是145万元,但双方私下商定的房价是103万元。之所以“做高”房价,是因为王先生十分看好这套房子的升值空间,但又不想动用手头资金,于是与张先生协商在合同中“做高”房价,以此获得更多的银行贷款,用以支付首付款及剩余房款。尽管“做高”房价会导致交易税费的增加,但在房价节节攀升的市场背景下,王先生仍觉得只赚不赔。然而最终,王先生没有申请到贷款。
法院认为,王先生在支付了3万元定金后,并未按约同张先生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构成违约。张先生主张的违约金并未超出合同约定,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