妹妹委托哥哥卖房,买主张先生交付定金并约定正式签订买卖合同之日后,妹妹反悔并要撤销买卖合同,欲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张先生将妹妹王芳及其哥哥王钢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居间协议,双倍返还房屋买卖定金共计40万元,并要求王钢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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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芳几年前定居国外,她在青浦有一套住房,希望哥哥替她卖了。今年初,王钢委托一中介公司售房。张先生有买房意愿。 4月6日,王芳从国外传真一份委托书到中介公司,授权王钢代签买卖合同。王钢遂与张先生签订了居间协议,约定在4月20日之前签署正式买卖合同。张先生的律师当场将20万元打入中介公司的账户作为定金。张先生20日来到中介公司,王钢没有出现。次日上午,中介公司接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的电话,称王芳要求撤销买卖合同,要与别人签订买卖合同。张先生在要求退还定金未果的情况下,将王芳和王钢告至法院。
王芳的委托律师辩称,王芳并没有委托哥哥王钢出售这套房屋,王钢代为签订居间协议是无权代理,王芳不予认可。而且王芳从没有收过张先生20万元定金,这钱实际上也是张先生的律师支付的,不是张先生支付的,而且钱是交给中介不是给了王芳,王芳也从没有传真过任何委托书。
法院审理后认为,居间协议确实是张先生和王钢签订的,而且张先生在签订时也知道房屋是王芳的。根据张先生出示的委托书和证人的证言,法院认为,传真件是一种证据形式,证人也证实委托书是王芳传真到中介公司的,而且委托书上载明了出售的具体房屋,并附有该房屋产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故法院有理由相信张先生出具的委托书是王芳传真到中介公司的,对王芳提出对委托书的真实性不予确认的理由,法院不予采信。
而居间协议明确约定20万元作为购买房屋的意向金暂存于中介处,且明确约定签署居间协议即视为王芳收到张先生的定金并委托中介代为保管。而张先生明知王钢是受王芳的委托与其签订协议的,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承担,故张先生因王钢是实际经办人而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张先生与王钢签订的居间协议解除,王芳在判决生效15日内双倍返还张先生定金共计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