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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家“跳单”被诉,法院判决支付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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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在委托上海亿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提供居间服务求购房屋后,顾先生如约在看房确认书上签上大名。之后,却背着亿达公司与售房人签下了房产合同并成功过户。这一举动,存在明显的“跳单”嫌疑。虽然顾先生反复强调买下房屋并未通过亿达公司,但未得到法庭的认可。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顾先生支付亿达公司居间服务费1万元的一审判决。

 

按约介绍房源被“跳单”

 

顾先生委托亿达公司提供居间服务以求购房屋。去年88日,亿达公司带顾先生实地查看了包括39201室内在的三套房源,双方签订了《看房确认书》。确认书约定,委托方不得与出售方私下交易,否则应承担相当于房屋成交价2%的违约金。之后,亿达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突然发现顾先生已与房主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的房价为97万元,还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现在,顾先生已获得39201室房屋产权。于是,亿达公司向顾先生提出支付佣金的要求,遭到拒绝。顾先生表示,买下39201室房是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促成,与亿达公司无关。遭到“抛弃”的亿达公司深感气愤,将顾先生告上法庭索要中介佣金。顾先生辩称,亿达公司确实带去看过几个小区的数套房屋,但从未看过39201室房屋,且也未促成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故亿达公司无权主张居间服务费,故不同意诉请。

 

签下确认单“难逃”佣金

法院认为,双方未签订居间合同,但亿达公司提供的看房确认单,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居间合同关系。该确认单证明,亿达公司201088日向顾先生提供了39201室房源信息,并带去实地看房。而顾先生表示其在签署看房单时并未实地看房,看房确认单内容系空白的辩称意见难以采信。顾先生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理应知晓其在看房确认单中签名的意义,如其未实地看房而在此确认单中签名,明显违背常理。因此,可以认定39201室房屋信息系亿达公司提供。顾先生在看房后数天内,在未解除与亿达公司之间的居间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即通过其他房地产中介公司与卖主签订了买卖合同,确有“跳单”之嫌,以逃避支付亿达公司的居间服务费。而顾先生最终取得了房屋产权,应视为亿达公司已履行了居间义务。按房地产经纪行业收费规定,居间方完成居间义务后,可以向委托方收取不高于房屋交易价1%的报酬,现酌定为1万元。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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