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xml:namespace>
张某与李某经法院判决离婚,他们共有两套商品房,一套归张某,另一套归李某,后李某将其房屋转卖。张某与李某之子小张现年20岁,在读大学,无经济收入,其户口登记在甲房屋内。由于父子俩关系不好,张某拒绝让其儿子居住在其房屋内。现小张起诉张某,要求居住,理由是其户口登记在该房屋内。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户口登记在某商品房内,是否对该房屋就享有居住权?
居住权是指居住人对他人拥有所有权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虽然,我国《物权法》对居住权未作规定,但是,居住权也是当事人的一种基本权利。而户口制度我国特有的一种人口管理方法,是国家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而设立的制度。户口与居住权并不具有必然的联系,某人对房屋是否享有居住权不能以户口登记为标准,某人户口即使未登记在该房屋内,也可以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如承租人对其承租的房屋享有居住权。同理,户口登记在某房屋内,并不代表就有权居住在该房屋内。居住权的取得一般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依合同而取得居住权。如承租人依租赁合同而取得对出租房屋的居住权。第二,直接依法律的规定取得居住权。如未成年子女对其父母的房屋享有居住权。第三,依遗嘱等法律行为取得居住权。第四,因取得时效的经过取得居住权。
本案中,原告小张已经成年,其父亲张某对小张已经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因而,小张对张某的房屋并不享有法定的居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