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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人逾期将户口迁出 被判支付违约金7万余元
诸先生夫妇出卖房屋后,未按合同约定逾期将自己户口迁出,被买受人秦先生夫妇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近日,浦东新区法院对此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诸先生夫妇应向原告秦先生夫妇支付违约金7万余元。
2009年12月2日,原告与被告就买卖房屋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双方确认房屋总价款为139万元;在2010年1月5日之前,共同办理好转让过户手续,产权转移日期以转移登记之日为准。另外,在合同补充条款中又约定,被告承诺自上述房产权利转移之日起20日办理原有户口全部迁出手续,若逾期一日则需按房屋总价款的万分之五支付原告违约金,直到房内户口全部迁出为止。在合同签订后,双方于同年1月4日共同至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而被告则于该年5月8日才将其户籍从系争房屋中迁出。
原告诉称,在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后,自己按约履行了付款义务,被告履行了交房义务,而事后,被告却迟迟未将户口迁出,原告多次与其协商未果,故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现起诉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逾期迁出户口的违约金7万余元。
被告辩称,系争房屋出售给原告时,被告户口确实在该房中,办理过户手续后,被告并非是故意不按约迁出户口,之所以逾期迁出事出有因。为此问题也与原告协商过,原告表示没关系,被告正是根据原告表示才认为晚点迁出没有关系。现被告只同意承担一些违约金以示歉意,不能接受原告的诉请。
法院认为,被告在合同中对于户口迁出时限作出承诺,就应当对合同之后的履行有一个明确认识及准备,即便是提出逾期迁出事出有因,但之后履行说明其还是可以克服自身困难予以行使的,同时在未取得合同相对方谅解及原告自身权益放弃的前提下,不能以此作为免责理由,何况被告提出的理由及已与原告协商且取得谅解,并无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被告提出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因被告对原告主张违约金构成方式及金额无异议,故对原告的主张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