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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商索讨居间外国人买房佣金未获支持
房产中介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家公司)起诉法院,要求被居间者购买房屋的外国人洪女士支付佣金人民币108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对传家公司之诉判决不予支持。
2007年11月13日,传家公司与洪女士签订了《佣金确认书》约定,由传家公司介绍洪女士购买本市万航渡路某号的房屋,在交易过户当日前,洪女士应向传家公司支付佣金10800元。同日,洪女士即与案外人卖家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转让价款为92万元。此后,洪女士得知身为外籍人的自己,不符合中国关于外籍人士购境内房屋的规定,无法对所购房屋进行产权变更,遂向上海静安法院提起诉讼。2009年6月22日,法院判决解除了洪女士与案外人卖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2010年3月下旬,传家公司起诉到法院称, 2007年11月13日,公司与洪女士签订《佣金确认书》,居间洪女士与案外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由洪女士购买案外人名下的本市万航渡路某号房屋。按照双方约定,洪女士应支付佣金10800元。2009年6月22日,上海静安法院判决解除了洪女士与案外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传家公司认为,身为房产中介商已促成了房屋双方买卖关系成立。洪女士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佣金10800元,请求法院判决支持。传家公司提供了双方的《佣金确认书》和法院的判决书,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法庭上,洪女士辩称因传家公司的居间瑕疵,导致自己与案外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法院判决解除。身为专业的房屋中介机构,未能向自己提供合格的居间服务,且造成了自己一定利益受损,无理由向自己收取任何费用,表示不同意该诉请。
法院认为,传家公司作为专业的房屋买卖服务中介机构,理应向洪女士提供符合规范的居间行为,并收取相应的佣金。本案中,虽然在传家公司居间下,洪女士与案外人完成了房屋买卖的签订,但该合同已被法院判决解除,而导致合同解除的原因,是传家公司未告知加拿大籍的洪女士,关于中国限制外籍人购买境内居民用房的相关规定,致使洪女士无法对买卖房屋进行产权变更,购房目的不能实现,传家公司对此有一定责任。基于传家公司未能提供规范的房屋买卖服务,法院遂判决对传家公司之诉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