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初,购买第三套房的罗小姐,经房产中介商介绍与卖家达成购房协议后,突遭国家房地产政策收紧,导致贷款无法发放。在签署了《解约协议》后,罗小姐向中介商支付了3万元佣金。事后,在本市事业单位工作的罗小姐以对政策不熟,受诱骗签订了解约条款,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中介商返回2.7万元。近日,上海静安法院一审判决对罗小姐之诉不予支持。?xml:namespace>
罗小姐经上海洋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洋君公司)居间介绍,向案外人陈某夫妇购买本市平型关路某号一处二手房。今年3月30日,买卖双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同日罗小姐还签署了《佣金确认书》,确认房屋成交金额为229.5万元,佣金金额为3.5万元,定于2010年4月30日前支付。之后,罗小姐在办理房屋买卖手续过程中,因国家房地产政策调控,她无法办出银行贷款,买卖双方在洋君公司协调下解除合同。4月27日,罗小姐与房屋出卖人陈某夫妇、洋君公司达成《解约协议》约定:一、因国家4月16日宏观调控的原因,导致罗小姐第三套住房不能发放贷款,原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决定取消原签订的买卖合同;二、罗小姐同意支付5万元的赔偿金(含定金三万元整)给房屋出卖人作为原买卖合同的违约金,双方一次性了结,今后无任何责任;三、罗小姐支付洋君公司三万元整作为中介费,原佣金确认书的3.5万元佣金作废;四、罗小姐支付中介费后,中介方应把产权证原件交还房屋出卖人,并解除密码,保证房屋出卖人能正常交易。该《解约协议》签订后,罗小姐当即按约向洋君公司支付佣金3万元。现罗小姐以自己是受到洋君公司的胁迫,才签署了《解约协议》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洋君公司退还人民币2.7万元。
7月20日,罗小姐向法院诉称,经洋君公司中介与房屋出卖人达成二手房买卖合同,但在办理贷款手续时恰逢国家房地产政策调控,对购买第二套房屋提高首付比例,导致自己无法办出银行贷款,也无力履行买卖合同。然洋君公司利用自己对法律不熟悉的弱点,迫使自己与房屋出卖人及该中介公司签订了《解约协议》,约定自己支付洋君公司中介费3万元。罗小姐认为自己并不是炒房者,只是因国家政策突变受限制,而导致无法履行购房合同。所签上述协议是洋君公司误导诱骗的结果。审理中,罗小姐明确愿意支付洋君公司劳务费用3000元,可在已支付的费用中扣除,余款2.7万元需全部退还。
法庭上,洋君公司辩称《佣金确认书》及《解约协议》是罗小姐自愿签订的,中介商没有实施胁迫和诱骗的手段。《解约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罗小姐已经支付了人民币3万元,现却要求退还2.7万元,没有法律依据也不同意该诉请。
法院认为,罗小姐和洋君公司均确认由罗小姐已支付房屋出卖人违约金5万元,洋君公司已将房屋产权证交还给了房屋出卖人。本案原告罗小姐原在洋君公司居间斡旋下,与房屋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与洋君公司约定了中介费用。然在房屋买卖履行过程中,突遭国家房地产宏观政策调整,导致罗小姐无法办理购房贷款,房屋买卖双方以及中介商达成了《解约协议》。《解约协议》对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及中介费作出了约定,罗小姐也按照该协议向洋君公司支付了中介费3万元。现罗小姐提出签署该《解约协议》,是受洋君公司的胁迫和诱骗所致,但却任何证据予以证明。该《解约协议》的条款没有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的内容,是罗小姐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已履行完毕,遂法院依据法律判决罗小姐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