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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套贷老人遭殃,虚假交易被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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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王老先生夫妻俩退休多年,满以为可以享享清福颐养天年了。然而一年前,两位老人意外地得知,一家三代赖以栖身的唯一一套住房,竟然在5年前就被儿子王韬卖掉了,买受人还是儿子的好朋友沈狄。更不可思议的是,这套房子还被多次抵押查封,早已是资不抵债。为此,两位老人忍无可忍,将儿子和沈狄告上徐汇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产权权属恢复原状。日前徐汇法院审结此案,虚假的房屋交易被判无效。

 

经查,王家的这套房屋原本为置换而来的公房,后买断为产权房,产权人为王老先生夫妇及儿子王韬。王韬与沈狄是70后的好朋友,200411月,沈狄协助王韬办理了抵押消费贷款,向长宁区的一家银行借款30万元。在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中,王韬将家里的房产证原件及产权人的身份证原件等材料交与沈狄,通过公证办理了数份授权委托书,将该房屋过户至沈狄名下。期间,沈狄并未实际取得房屋钥匙,也未支付过房款。在清偿了银行因个人消费贷款而设立的抵押权后,沈狄将该房屋作为抵押物又与银行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取得贷款80万元。后由于未按时偿还银行贷款,银行将沈狄诉至长宁法院,查封了涉案房屋。此外,沈狄还曾向朋友马奇和邱仁分别借款,也是以这套房屋的余额作抵押,也因未按时归还借款,先后两次被诉至普陀法院,涉案房屋再次被查封。

 

原告王老先生夫妇诉称,被告沈狄是因做生意缺乏资金向自己的儿子借款的。房屋买卖合同上两原告的签字、印章都是沈狄伪造,所有手续都由沈狄代办。两原告于20094月接到银行及法院通知,方才知晓房屋已过户至沈狄名下。法庭上,被告对原告的诉称没有提出异议。作为第三人出庭的马奇和银行方面则表示,在相关当事人清偿了债务和贷款本息后,可以同意撤销抵押权。

 

法院认为,被告仿冒原告的签名及盖章办理房屋买卖的相关手续,既侵害了两原告的合法权益。也侵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要求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可予支持。但房屋权属的恢复,由于存在诸多抵押权及司法查封,只有在涤除了抵押权和解除了司法查封后方可实现。据此判决:涉案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被告沈狄应向第三人支付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和借款;第三人应于债务清偿之日起办理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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