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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骗公积金贷款假意卖房 假戏真做一场空
王先生为了扩大店面,想买下正在低价出售的商铺。但因商业贷款利率较高,王先生便想借用好友印先生的公积金。经两人商议,印先生“假装”买下王先生居住的房屋,获得公积金贷款20万,王先生则借用这笔贷款买下商铺。两人商量好由王先生替印先生还贷,贷款还清后房屋产权归还王先生。但没多久,王先生却被一个陌生人告上法庭,称王先生居住的房屋已在他的名下,要求王先生一家立即搬出。近日,松江区法院支持了该诉请。
2010年3月,王先生得知自己商店隔壁的店面正在出售,他便想买下来扩大自己的店面,但是王先生想尽一切办法筹集资金,却还有二十万的缺口。因商业贷款利率较高,王先生觉得不划算,于是找到好友印先生希望能借用他的公积金贷款。两人随后制作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将王先生现在居住的一套房屋出售给印先生,以此印先生用公积金贷款二十万元给王先生,房屋产权暂时归印先生,等到王先生三年内还清贷款再将房子拿回。另外,王先生还额外给印先生3万元作为答谢。随后,两人委托中介办理了相关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办理贷款、过户等手续。王先生顺利拿到了用印先生名义贷出的20万元,房子过户到了印先生名下。
之后王先生每月按时向印先生还款的账户里打钱,但是突然有一天,王先生收到法院寄来的传票,一个陌生人称已经取得了王先生过户给印先生的房屋产权,要求王先生一家三口搬出房屋,印先生也作为被告被列入诉状。王先生赶紧联系印先生,此时他才知道,印先生因为炒股赔钱借了高利贷,为了还钱,只能将房屋卖给别人。
法院认为,印先生将房屋卖给他人时,房产证上登记的权利人是印先生本人。登记是具有公信力的,原告根据该登记有理由相信印先生就是该房屋的实际所有人。所以,印先生和原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并且原告已经将全部房款付清,现已合法取得房屋的产权,他要求王先生一家搬离房屋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说明:本案实际上对于骗贷是一个教训,当然每个案件都有每个案件的特点,在本案处理中法院还是会着力审查印先生出售给第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恶意串通,构成恶意串通的印先生与第三人的协议无效,如果不构成恶意串通,那么王先生就要搬家,显示状况下,不排除恶意串通的可能性,因为房屋买卖毕竟要看房的,房屋在王先生控制下,第三人要看房也不叫困难,而不看房就买房也会加大恶意串通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