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商谈赠送家具事宜,晓路和周先生没能按时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正当他们谈妥准备签约时,国家出台了新的营业税政策,按新政要多支付营业税3.7万元。买卖不成双方对簿公堂。奉贤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可能出现的政策调整应当有合理的预见,房产税变化不构成“不可抗力”,晓路支付的2万元定金不能收回。
?xml:namespace>
晓路是新上海人,大学毕业后在沪工作多年,希望能拥有属于自己的“窝”。年初他看中了一套位于奉贤区某镇的商品房,1月16日,他和房主周先生在中介处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及其附件《房地产买卖协议》,约定房屋总价款101.5万元,双方于该协议签署后十日内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晓路并当场支付给周先生定金2万元。
但此后的进展一波三折,因协议没有写明赠送家具事宜,双方随后进行了多次协商,终于在1月26日达成一致意见,并约定1月29日签订正式买卖合同。29号当天,晓路满怀期待去签合同,却发现根据1月28日起国家出台的房产税收新政,该房屋交易需缴的营业税要增加3.7万余元。增加的部分该由谁负担?他和周先生商谈了多次,都没有谈成。
晓路起诉称,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时,双方口头约定由周先生赠送家具,但后来对方违反了此项口头约定,耽误了合同签订时间,以致碰到国家政策调整,增加了无法预料的支出,属于不可抗力,因此要求取回2万元定金。而周先生认为,双方当时约定房屋总价101.5万元是不赠送家具的,后来遇到新政出台,协议中也写明税费由买方负担,现在因晓路不愿承担税费致使达不成交易,遂主张定金不予返回。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晓路和周先生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房地产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当恪守。协议中没有约定赠送家具事宜,晓路也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赠送家具的口头约定,所以不能认定是周先生的过错而耽误了合同签订时间。双方1月26日约定的将于1月29日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是对原协议的补充和变更,双方也应当遵守。而对于增加的税费,协议明确约定由买受人承担。晓路作为买受人,对可能出现的履行障碍应当有充分合理的预见,并且税费数额变化不大,他应当有能力履行约定的支付税费的义务,因此,房产税收政策变动不必然导致晓路不能履行,也就不能构成“不可抗力”,晓路已支付的2万元定金收不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