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公司称王女士未按合同约定向其支付居间报酬,将王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王女士向中介公司支付居间报酬18600元,并支付违约金55800元。日前,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xml:namespace>
中介公司称,2011年6月10日,原告中介公司与被告王女士签订《房屋购买居间协议及看房确认书》,被告委托原告作为居间人为其提供房屋带看及房屋购买居间服务。在原告的居间服务下,被告实地查看并最终确认购买位于天通苑的一处房屋,在原告的积极撮合下,被告亦与该房屋出售人就交易价款等事宜达成了一致。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签署买卖合同,2011年6月下旬,原告发现被告已与房屋出售人委托另外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成交此房屋。被告利用原告提供的居间服务达成交易又逃避支付居间报酬的义务,至今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被告一直拖延和搪塞,并明确拒绝支付原告相关的居间服务费。
中介公司认为,看房确认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合同,被告应当依约向原告支付居间报酬,并支付违约金。
庭审中,王女士称,原告未依约提供完成居间服务内容,因此无权要求被告支付居间报酬。同时,被告有权通过比较选择其他中介公司达成交易,并未构成对原告的违约。同时,双方所签订的协议内容为格式合同,原告据以诉讼的约定均是霸王条款,请求法院认定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虽签订《房屋购买居间协议及看房确认书》,但被告依法享有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其仍有权选择其他服务机构作为其房屋交易的中介机构,原告无权干涉。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本案中,原告仅带被告查看了房屋,并未促成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立,其依法无权要求被告支付居间报酬。最终,法院驳回了链家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