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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纠纷之“包装”不成责任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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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概要】

 

       既想买房又怕限购或者怕贷款不成,代为“包装”营运而生,当然包装的结果是使其具备购房资格或者可以按照首套贷款,一系列的问题也由此产生。

 

【案情介绍一】

 

     谢女士是一位东北人,儿子在上海读大学,马上要毕业,因此谢女士想要在上海买一套房,在网上关注到宝山一小区即将开盘,因此谢女士早早的到售楼处询问,自己是不是可以购房,自己也把自己的情况向售楼处做了说明,售楼处的工作人员称,我们是大的房产公司,有关系可以通过“包装”的方式使谢女士具备购房资格,谢女士非常开心,因此在开盘当日就支付了10万元定金,并且将身份证、户口簿以及所谓的2万元包装费都交给了售楼处,同时约定一个月内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个月届满后开发商始终没有通知谢女士去签订合同,谢女士经过询问得知,现在的政策变了,谢女士的情况包装也通不过去,但是收取的钱,开发商却不愿意退还,称继续帮谢女士想办法,又是两个月过去了,依然没有成功,谢女士想让开发商退还收取的10万元,但是确遭到拒绝,开发商称没有协助谢女士取得购房资格的必然义务,谢女士既然已经签字了,那么就要承担相应责任,现在不是开发商不卖房而是谢女士不具有购房资格导致的,责任在谢女士一方,因此不同意返还,在谢女士的再三沟通之下,开发商仅仅同意,谢女士先递交申请,返还多少由领导审批。

 

【案情介绍二】

 

      马先生2005年贷款购买了一套一室一厅的房屋,20114月份,马先生将该房屋出售掉欲换购一套三室一厅,经过几次看房后,相中了中远两湾城的一套房屋,在购房时马先生称自己名义下有过贷款,虽然已经还清,但是不知道是否可以贷款7成,如果呆不下来,自己没有能力购房的,接待马先生的某中介公司小王听后打电话询问经理,经理电话告知小王说,中介有关系可以搞的定的,因此马先生就与房屋的产权人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且将50万首付款交付给房东,随后将办理贷款的手续交付中介公司代为办理贷款手续,谁知递交了两家银行都不能如愿获批7成,此时马先生也有些心慌了,因为已经超过了合同约定的审批贷款的期限,房东也表现的非常不耐烦,第三次递交到银行后,依然不能获批7成,没有办法马先生只能与房东协商退还50万元,但是房东称要扣除20%的违约金40万,这下马先生不干了,几次三番找到中介讨要说法,最终本案经过律师的多方协调,以马先生补偿房东10万元协商了事。

 

【律师评析】

 

      本文的两个案例一个是不具备购房资格导致的房产纠纷,一个是因为银行贷款放款额度引发的房产纠纷,现实中这两个案例具备代表性。绝大部分的房产纠纷与此有关。而包装的方法无非是补税单、补社保、伪造用工关系、假离婚、托关系等等,但是在目前调控日益严厉的情况下,可以说限购政策和贷款政策都在不停的变化,而且政策的出台都是非常突然的,可能昨天还行的通的方式,今天就行不通,可能其他区的房产交易中心可行,而某个房产交易中心就不行,所以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关于因限购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关于本市贯彻执行住房限售等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对于已经签订售房合同,因为限售原因导致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不予办理房地产交易、过户通知》的,开发商应当配合办理解约手续并不得收取违约金,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对于一手房交易的情况是非常清楚的,如果确实签约后因为限购导致无法购房的,购房者是不需要承担责任,但同时对于二手房买卖这里没有做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要区分具体情况,因为限购政策是可以通过去名字,交纳社保(不是补缴)等方式取得的,如果购房人在购房时名字自己不具备购房资格,而相信自己可以在约定的时间取得购房资格而签订的合同,依然应该作为有效处理,如果届时不能满足的话应该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购房时确实不知被限购,也无法通过自身努力取得购房资格的,那么应该可以比照适用上述规定,而不应该承担责任。

 

      对于贷款政策而言,本律师不止一次在文章中解释过这个问题,贷款政策如果没有相反约定,显然法律规定的规定是明确的,贷款是购房人的责任,获得审批了自然后,无法获得审批由购房人自行承担责任,所以本文中第二个情况马先生因为属于二套房贷款所以只能贷4成,其自信可以带足7成导致发生本案之纠纷,当然其可以主张是中介公司的承诺所致,但是马先生作为一个成年人,理应考虑到其中的风险所在,因此对于本案中的情况马先生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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