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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家吝啬违约金2万结果赔了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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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因为迟延支付购房款,出售房屋的孙峰要求买方汤先生支付2万元违约金,汤先生没有答应。结果孙峰将汤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5万元,解除合同赔偿金99.9万元。近日,长宁区法院审结此案,双方买卖合同解除,汤先生应支付孙峰违约金20万元。  

经中介公司介绍,去年10月,孙峰与汤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总价333万元, 1020日前支付100万元, 1117日前办理过户手续并支付231万元,余款2万元交房当日付清。双方还约定,如汤先生未按约定期限付款,每日按未付款总额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逾期15天仍未付款,孙峰有权解除合同,汤先生除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外,还须按房款总价的30%支付赔偿金。  

由于购买的理财产品还没有到期,去年1020日,汤先生联系孙峰,要求推迟几天付款。 1029日,汤先生再次联系孙峰,提出因为自己是用现金支付房款,为确保资金安全,希望将购房款交给房产交易中心进行资金监管。孙峰一时没有同意。 1127日,经过多次协商,孙峰同意由第三方进行资金监管,但表示,逾期付款既成事实,汤先生须先支付2万元违约金,才能办理第三方资金监管手续。汤先生没有接受。 122日,孙峰委托律师向汤先生发出合同解除函。 11日,汤先生收到解除函。  

今年1月,孙峰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双方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汤先生向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5万元,解除合同赔偿金99.9万元。汤先生应诉后表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2.5万元,但不同意孙峰的诉讼请求。 

法庭审理后认为,去年1020日被告未能按期支付第一笔购房款已属违约。之后,被告从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提出资金监管,此项要求虽然合理,但由于被告在签订合同时没有提出,相应责任在其自身。而且,当原告同意资金监管、提出支付2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合理要求时,被告没有积极响应,致使原告行使合同解除权,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原告行使合同解除权符合合同约定,被告收到原告解除函当日为合同解除日。双方合同约定了解除合同的赔偿金,该赔偿金的法律性质为违约金,可以与逾期付款违约金同时适用。法庭酌情确定两项违约金总额后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表示,本案中,如果汤先生意识到自己逾期付款属于违约行为,并且一旦导致对方行使合同解除权自己还将另外支付赔偿金,那么,在孙峰提出支付2万元违约金才可继续履行合同时,就应毫不犹豫地 “吃一点小亏”,从而避免对自己更为不利的结局。合同当事人对自己签署的合同条款的法律含义应有清晰的认识和理解。合同签订后,各方当事人都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各自的义务。这样,经济活动才能顺利有序进行,权益也才能得到切实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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