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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判决离婚的条件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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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网友提问:我想和我丈夫离婚, 可是我丈夫不同意离,我想问下判决离婚的条件是怎么样的有哪些法律依据

 

  我国婚姻法以感情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Ω一法定标准。这一裁判离婚的法定标准,其基本构成有两个方面:一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是调解无效。两者是不可分割的有机统一整体,并存在内在的辩证关系。其中,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原因,是判决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实质性法定条件;调解无效是程序性原因,是感情确已破裂的表现形式,所以不能作为判决离婚的实质要件。

  从逻辑上说,感情确已破裂的,调解和好通常无效;而调解无效的,则不一定都说明感情确已破裂,也可能是由于某些误解或客观上某些原因而导致调解无效。因此,不能认为只要调解无效就必须判决准予离婚,而要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依据。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判决准予离婚,也可以根据夫妻感情尚δ破裂或尚δ完全破裂的情况判决不准离婚。

  由此可见感情确已破裂在离婚理由中居于主导的决定地λ,我国婚姻法系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裁判离婚的法律原则。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20010428]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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