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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所继承的财产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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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王某父亲于201012月去世,留有遗产房子一套,由王某继承,并于20117月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 

 

  201110月王某与妻子刘某因为感情不和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妻子刘某主张分割房子的一半产权归自己所有,而王某认为此房子属于他的个人财产,与刘某无关。

  【律师观点】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关于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王某个人财产。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因此,综合本案的证据所证实的情况,王某父亲没有留下任何遗嘱,根据上述相关法律的规定,该房子就应属于王某与刘某夫妻的共同财产,刘某有权要求分配属于她的份额。

  【法院裁判】

  在审理过程中,经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刘某给付王某该套房屋价值的一半60万元,该套房屋归刘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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