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有了一审判决结果。法院认定两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4万元。此前,腾讯和搜狗分别将对方诉诸法庭,互相指责对方的输入法存在“不正当竞争”。腾讯诉搜狗一案由北京市一中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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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公司认为:被告在搜狗拼音输入法中设置特定进程,如果用户安装了腾讯的QQ拼音输入法,这个名为“搜狗输入法管理器-输入法修复”的进程会自动启动,提示用户其输入法需要进行“修复”,导致输入法列表中的“QQ拼音输入法”被删去。此外被告还在用户计划任务中添加特定的计划任务,每天下午四点钟提示用户其输入法需要“修复”,误导用户删除输入法列表中的“QQ拼音输入法”。
北京一中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在其输入法软件中设定的相应设置阻碍了用户使用QQ拼音输入法,易对相关公众产生误导,违反了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的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关于搜狗拼音输入法修改了系统默认语言设置一节,在缺乏其他证据加以佐证的情况下,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行为违背用户意愿或者影响用户利益并损害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法院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相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两被告以法院指定的方式刊载消除影响的声明、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及合理支出4万元、驳回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宣判后没有表示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