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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拓案”终审定音 上海市最高院驳回三被告人上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5月17日上午终审裁定:驳回“力拓案”三名被告人王勇、葛民强、刘才魁的上诉,维持原判。
2010年3月29日,市一中院对被告人胡士泰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侵犯商业秘密案作出一审判决,分别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胡士泰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和罚金人民币100万元;王勇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和罚金人民币520万元;葛民强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财产和罚金人民币80万元;刘才魁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和罚金人民币70万元;违法所得均予以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澳大利亚力拓有限公司驻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胡士泰及中方雇员王勇、葛民强、刘才魁,于2003年至2009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对华铁矿石贸易中,多次索取或收受钱款,为他人谋取利益。
其中,胡士泰收受人民币646万余元,王勇收受人民币7514万余元,葛民强收受人民币694万余元,刘才魁收受人民币378万余元。胡士泰、王勇、葛民强、刘才魁还采取利诱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中国钢铁企业商业秘密,严重影响和损害中国钢铁企业的利益,给中国有关钢铁企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其中,2009年中国20余家企业多支出预付款10.18亿元,仅下半年的利息损失即达人民币1170.3万余元。胡士泰、葛民强、刘才魁在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被侦查期间,分别主动供述了收受贿赂的事实,具有自首情节。
王勇、葛民强、刘才魁三名被告人对判决结果不服,提出上诉,胡士泰对判决结果没有提出意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闹的纷纷扬扬的“力拓案”终于尘埃落定,这也加速了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相关法律的出台。
2010年4月26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国资委”)网站公布了《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该规定的出台为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将极大地推动中央企业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确保企业核心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安全,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发挥重要保障作用,防止“力拓案”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