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上述规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奠定了法律的基本原则:?xml:namespace>
1、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也是中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它是指公民、法人等任何民事主体在市场交易和民事活动中都必须遵守自愿协商的原则,都有权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独立自主地选择、决定交易对象和交易条件,建立和变更民事法律关系,并同时尊重对方的意愿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或任何第三方。只要进行交易或其他民事活动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等第三方都不能干涉。以欺诈、强迫、威胁等违背交易主体意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都为法律所禁止。
2、平等与公平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之间在从事市场交易等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不论交易主体的财产所有制形式是个体、私营、国营、集体等,以及规模大小、强弱等,都不受歧视地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公平原则强调在市场经济中,对任何经营者都只能以市场交易规则为准则,公平合理地对待,任何人既不享有特权,也不履行任何不公平的义务。
3、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以诚待人,恪守信用,不得弄虚作假、为所欲为。诚实信用原则也是中国民法中规定的一项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在市场经济活动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凡是正当经营的经营者,必然是诚实的、讲信用的,凡是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必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4、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一项特定原则。它要求经营者应当遵守市场经济公认的商业道德进行经营运作。市场经济公认的商业道德是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吸收世界国际贸易惯例兼容并蓄的产物。任何违反商业道德,违反约定俗成的行业规则和国际惯例的行为都会导致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结果。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一般是指忠于职守、诚信无欺、公平竞争、文明经商、礼貌待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