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冠以“中国葡萄酒行业知识产权第一案”的解百纳商标案做出了终审判决。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中粮长城等企业“撤销一审判决,认定解百纳商标属不当注册”的上诉请求;判定被告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就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争议做出的裁定程序合法,但由于双方当事人均提交了大量新证据,要求商评委基于上述证据做出重新裁定。?xml:namespace>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均提及了新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在举证环节,上诉人共提交了三份新证据,用以证明解百纳不具有商标的显著性。张裕则在一审提交61份新证据的基础上,又向二审法院提交了42份用以证明70多年来张裕长期独家使用“解百纳”、“解百纳”市场销售及消费者认知调查、张裕公司的主体延续性的新证据,力证其商标注册的正当性。
纵观这场长达8年并将国内葡萄酒龙头企业均卷入其中的商标争议案,不管是在行政复议阶段还是法律程序中,问题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解百纳到底是不是葡萄酒通用名称,是不是行业公共资源;二是“解百纳”是否经张裕公司长期使用已取得了商标的显著特征。
中国园艺学会葡萄与葡萄酒分会认为,根据我国农作物与园艺界所命名的葡萄品种名称与认可的标准,没有一个葡萄品种的名称叫“解百纳”。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国家葡萄酒标准中没有“解百纳”这个葡萄品种。
中国酿酒工业协会在《关于张裕解百纳干红葡萄酒有关情况的说明》中指出,张裕公司从上世纪三十年代开始就把以蛇龙珠等葡萄品种酿造的葡萄酒称为解百纳干红葡萄酒。解百纳已成为张裕公司生产的一种高级干红葡萄酒的品牌。
业内人士认为,多份调查数据表明,近年来解百纳商标归属争议并未对市场产生实质性的影响,越来越多的消费者认定“解百纳”为张裕商标;这是张裕公司70多年来精心培育“解百纳”这一自主原创品牌的自然结果,也是张裕解百纳品牌影响力持续扩大的表现。
对此案的终审判决,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广东省律师协会资深委员刘全中律师表示,这意味着终审法院对以中粮长城为代表的原告方的上诉理由未予支持;从法律层面而言,至少在商评委对解百纳商标争议做出重新裁定之前,张裕仍然拥有解百纳商标的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