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张先生率先在吴江路上打出“盛记一品”招牌卖锅贴。2007年1月,张先生试图申请“盛记及盛记一品”注册商标时,却发现该商标已被人抢注。此后,一系列与张先生无关的“盛记一品”锅贴招商广告开始活跃于各大商业网站。2009年4月,张先生经营的店铺收到了署名美亚公司的“声明函”,称该公司发现上海市场有少数非经美亚公司授权的假冒“盛记一品锅贴”店面,侵害了美亚公司、记盛公司的声誉。张先生坐不住了,一纸诉状将美亚等三家公司以及记盛公司法人等两个相关个人推上了被告席,要求他们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登报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100万元。2010年9月21日下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美亚等三公司被判停止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新闻晚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连带赔偿张先生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万元。此外,涉案的记盛公司还被判令停止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行为并登报消除影响。 ?xml:namespace>
上海二中院经审理查明,张先生开设在吴江路111号的盛记一品锅贴店吴江店前身是高老板的阿咪小酒楼。2006年9月,店面转租张先生时,营业执照也同时借给张先生使用。张先生在店招上组合使用了和文字与图形组合图案,并将“盛记一品”文字作为锅贴品牌使用。由于经营得法,“盛记一品”锅贴很快得到了消费者的好评。2006年11月14日上海电视台人气美食栏目对该店进行了电视采访,并在当晚以“高人气的锅贴”为题播出。此后,张先生的“盛记一品”锅贴生意越做越大,陆续开出了南京东路店、梅陇店、万达店,逐渐形成了“盛记一品”锅贴品牌连锁体系。
2004年12月,王先生和朋友投资开设了面道公司,王先生担任该公司的设计总监。2006年11月22日,王先生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形为 的“盛记及盛记一品”商标。该申请于2007年5月8日被受理。之后,面道公司开始使用“盛记”及“盛记一品”作为店招及品牌名称并大肆招揽加盟商成立“盛记一品”锅贴店。
2008年4月,美亚公司在香港注册成立。2个月后,这家香港公司就与王先生签订了一份转让“盛记及盛记一品”商标的协议书。2008年10月,记盛公司应运而生,通过直营、联营及开设连锁店方式在上海及江浙等地使用“盛记一品”锅贴品牌及“盛记及盛记一品”标识开展经营活动。期间,记盛公司大量使用广告招贴并在各大网站展开宣传。记盛公司还与面道公司协议,将原加盟面道公司的“盛记一品”锅贴店全部整合到记盛公司名下。
除了以美亚公司名义向盛记一品锅贴店吴江店发了“声明函”外,记盛公司和美亚公司还以联合发布的方式将该函置于记盛公司的网站上。之后,记盛公司又委托律师向张先生所经营店铺的管理单位发律师函,表示要对记盛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采取法律措施
面道公司、美亚公司、记盛公司的行为激怒了张先生,没等他们采取维权措施,张先生就先一步向上海二中院提交了诉状,把三家公司及面道公司的设计总监、记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起告上了法庭。
“众被告”当然不同意张先生的诉请。他们认为,张先生没有证据证明他是“盛记”或“盛记一品”名称的直接使用人,无权就基于使用而产生的权利提出主张。“盛记一品”标识是面道公司的设计总监王先生在2005年年初设计的,注册商标的申请与转让都是合法的。张先生所生产的锅贴并不能被认定为知名商品,享有在先权利。记盛公司对“盛记一品”锅贴声誉的建立起到决定性作用,正是因为记盛公司的经营和长期、巨大的广告投入才造就“盛记一品”锅贴广泛的知名度。
上海二中院审理后认为,鉴于高老板明确表示不主张任何权利,张先生以原告身份主张与“盛记一品”有关的权利并无不妥。2006年9月,张先生已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了“盛记一品”锅贴品牌。面道公司及其设计总监却只证明了在2006年11月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未能提供充分依据证明先于张先生使用“盛记一品”的事实。张先生的“盛记一品”锅贴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依法应认定为知名商品。
面道公司在经营中使用的“盛记及盛记一品”商标,文字上与张先生“盛记一品”锅贴名称相同。虽在字体上有所不同,但据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进行观察,两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面道公司、记盛公司经营的网站上、广告招贴上所使用的电视台采访“盛记一品”专卖店的图片,实为对张先生店铺进行采访的视频截图。综合全案事实和证据,可以认定面道公司、美亚公司、记盛公司共同构成对张先生的不正当竞争。
鉴于在庭审中面道公司、记盛公司分别承认自己的设计总监、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庭后,张先生也同意放弃对两个个人的诉讼请求。法院认定,两个个人实施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相应民事责任依法应由公司承担。记盛公司对“盛记一品”名称或品牌并不享有任何合法民事权益,却单独或联合美亚公司发出“律师函”、“声明函”,声称自己为“盛记一品”的合法权利拥有者,并指责张先生实施了侵权行为,该行为系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构成了不正当竞争。